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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對3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

2016-05-29 10:00 來源: 證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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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證監會對3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包括2宗操縱市場案,1宗私募基金公司違法違規案。

一是陳岑宇在2015年8月3日10點56分至11點04分期間,利用融券交易T+0日內回轉機制,集中持股優勢,連續交易“西部證券”股票,並以明顯高於市場同時刻買一檔數量的賣單頻繁委託,部分單筆委託賣出數量較同期市場行情顯示的買一檔數量呈多倍放大,影響“西部證券”股票的交易價格和交易量。陳岑宇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7條第1款第(1)項、第(4)項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03條規定,我會決定對陳岑宇處以100萬元罰款。

二是江泉利用融券交易T+0日內回轉機制,集中持股優勢,在2015年6月15日至7月31日期間,連續交易“國元證券”和“吉林敖東”股票,並以明顯高於市場同時刻買一檔數量的賣單頻繁委託,部分單筆委託賣出數量較同期市場行情顯示的買一檔數量呈多倍放大,且快速大量撤銷委託,影響“國元證券”股票和“吉林敖東”股票的交易價格和交易量,反向交易獲利約11萬元。江泉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7條第1款第(1)、(4)項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03條規定,我會決定對江泉處以100萬元罰款。

三是中融金城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簡稱中融金城),通過製作和散發宣傳材料、張貼海報等方式,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宣傳和推介智慧時代一期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簡稱智慧時代基金)。在智慧時代基金産品的宣傳材料、海報中,向投資者承諾基金年化收益12.6%;宣傳冊中宣稱該基金募集規模為5000萬元人民幣,每份基金的份額面值為人民幣50萬元,最低認購額為1份,即50萬元人民幣。中融金城在對相關投資者發售基金份額時,未對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未取得個人投資者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的書面承諾以及簽字確認的風險揭示書。對中融金城的上述行為,時任中融金城總經理的牛利平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時任中融金城副總經理的田亞斌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融金城、牛利平、田亞斌基金募集違法行為,違反了《證券投資基金法》第88條、第92條,以及《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12條、第14條、第15條、第16條規定,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128條、第136條,以及《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38條規定,山西證監局決定,對中融金城給予警告,並處以2萬元罰款;對牛利平給予警告,並處以2萬元罰款;對田亞斌給予警告,並處以1萬元罰款。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律法規,嚴重破壞了市場秩序,必須堅決予以打擊。我會將持續對市場操縱、私募基金公司違法違規行為保持高壓態勢,依法依規精確打擊,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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