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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關係民生的新規6月起施行

2016-05-30 16:50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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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5月30日電(記者 白陽)新教育法嚴懲作弊行為、寄件人不配合信息核對包裹將被拒收、對參與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受試者須明確告知風險……這個6月,一批新的法律法規開始施行,哪一條你最關心?

新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施行 嚴懲考試作弊

繼去年“作弊入刑”之後,將於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對考試作弊的懲處也作出了進一步強化。

修訂後的教育法明確,考生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非法獲取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攜帶或者使用考試作弊器材、資料的,抄襲他人答案的,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等作弊行為,將被終止繼續參加考試;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可以取消其相關考試資格或者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違規招生的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將責令其退回招收的學生,退還所收費用並給予警告,同時可以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相關招生資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銷招生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將追究刑事責任。

寄件人不配合信息核對 快遞公司將拒絕收寄

我國快遞安全防控體系再添新屏障。6月1日起,《快遞安全生産操作規範》開始施行,對快遞服務組織從收寄到投遞各個環節的安全生産操作作出明確規定。

根據規範要求,收寄快件時,快遞業務員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提示寄件人如實申報所寄遞的物品,並根據申報內容對交寄的物品、包裝物、填充物等進行實物驗視,確保所寄快件符合要求。同時明確,快遞企業應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部門要求對快遞運單信息進行核對。接單時,應提前告知寄件人相關要求,寄件人拒不配合的,快遞業務員應拒絕收寄。

規範強調,對於屬於禁止寄遞物品的快件,快遞企業應堅持“即查即停”原則,即在整個快遞生産環節中一經發現,應立即停止對該件進行操作,並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置,確保寄遞渠道安全。

進出境物品超出自用合理範圍未報關 行李將被暫扣

海關總署6月1日起施行新辦法,就旅客攜運進出境的行李物品作出具體要求。辦法規定,行李超出自用合理數量但未辦理報關手續,將暫不予放行。

根據海關總署的公告,旅客攜運進出境的行李物品如果出現不能當場繳納進境物品稅款的、屬於許可證件管理範圍但不能當場提交的;超出自用合理數量,按規定應當辦理貨物報關手續或其他海關手續但尚未辦理的;進出境物品的屬性、內容存疑,需由有關部門認定、鑒定、驗核等情形的,海關將不予放行並可以暫存。

如果暫不予放行的行李物品是易燃易爆、有毒及鮮活、易腐等不宜長期存放的物品,海關可以要求旅客當場辦理退運手續,或移交相關專業機構處理,産生的費用由旅客承擔。

旅客辦理暫存物品的提取手續時,應向海關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暫存憑單》原件並出示旅客本人有效的進出境證件;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物品提取手續的,代理人除攜帶上述材料外,還應向海關提交旅客本人出具的書面委託書和代理人本人有效的身份證件。

旅客應當自暫存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結海關手續。逾期不辦的,由海關依法對物品進行處理。

受試者參與醫療器械臨床試驗 須告知可預見風險

為加強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監督管理,維護醫療器械臨床試驗過程中受試者權益,保證醫療器械臨床試驗過程規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國家衛生計生委聯合發佈的《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將於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規範提出,在受試者參與臨床試驗前,研究者應當充分向受試者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説明臨床試驗的詳細情況,包括已知的、可以預見的風險和可能發生的不良事件等。申辦者對發生與試驗相關的傷害或者死亡的受試者承擔治療的費用及相應的經濟補償。

在嚴格臨床試驗風險管理方面,規範明確了臨床試驗全過程的風險控制和臨床試驗的暫停和終止機制。通過落實申辦者的主體責任,保證臨床試驗過程的安全和可控。

規範還對臨床試驗申辦者、臨床試驗機構和研究者以及臨床試驗的監管部門等各方職責,強調申辦者對臨床試驗的管理責任、細化臨床試驗機構和研究者的責任和義務等作出明確要求。

黃金進出口簡化審批手續 促進貿易便利化

自2016年6月1日起,北京、上海、廣州、南京、青島、深圳海關將實行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非一批一證”准許證管理試點,以便進一步簡化審批手續,促進貿易便利化。

我國對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實行准許證制度。“一批一證”指一個准許證只允許在海關履行一個批次的報關手續,而“非一批一證”指的是在有效期內、不超過規定數量和批次的情況下,可在試點海關多次報關。這種方式能夠簡化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業務頻繁的企業的報批程序。

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業務頻繁的法人可按《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管理辦法》的條件和審批流程,申請“非一批一證”准許證。“非一批一證”准許證可在有效期內(自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不超過規定數量和批次報關使用。海關在准許證正本背面“海關驗放簽注欄”內逐筆簽注核減進(出)口的數量,報關批次最多不超過12次。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陸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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