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使用方有責任確保大數據安全

2016-06-03 07:22 來源: 人民日報
字號:默認 超大 | 打印 |


英國牛津大學教授 維克托·邁爾·舍恩伯格

大數據的應用已經進入生活的方方面面。無論從倫理上來講,還是從確保安全的工作方式來講,使用大數據的公司和機構都有責任確保數據安全

沒有了個人數據源源不斷的供應,就不可能産生大數據。如今,大數據的應用已經進入生活的方方面面,很多人會擔心大數據的安全。因為目前不只缺少相關法律的保護,更重要的是缺少對用戶數據使用收集方的信任。

無論把個人信息公開給公司還是政府機構,我們都會擔心個人信息的濫用,甚至會産生恐懼。“恐懼”一方面是真正的恐懼,另一方面也説明了人們會對數據的相關方失去信任。而沒有信任就不可能有大數據。

為確保信任,我們還需要在技術層面採取措施保護數據安全,比如用加密方法限制無權限獲得特定信息的機構和個人。這方面我們做得太少了,應該有更大的作為。

對於使用大數據的公司和機構來説,他們有責任確保數據安全。他們使用個人的數據,其實是為了盈利,或者至少從數據中獲得了益處,同時還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無論從倫理上來講,還是從確保安全的工作方式來講,不能為了賺錢就不確保數據安全。

這裡提到的“責任”,是指如果我把我的信息提供給你,你就有責任確保我的資料在你那兒是安全、受到保護的。我經常在西方媒體上看到,有很多公司的內部數據被偷走、盜用,我認為要讓這些公司受到懲罰,承擔他們應該承擔的責任。舉個例子,某人買了一輛車,駕駛時車輛出現故障發生爆炸致其死亡,他的家人肯定會起訴汽車製造商。既然生活中我們可以這麼做,為了確保大數據安全為什麼不可以也這麼做呢?

我們還應看到,法律確實能夠更好地規範公司承擔責任,但是不應該只用傳統方式來要求法律,應該有一些創新的點子。在歐美,對於效率和安全做得都不是特別好,所以對中國來説可能是一個機遇,有可能會做得更好。(記者呂中正根據中國大數據産業峰會訪談整理)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方圓震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