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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局關於促進電儲能參與“三北”地區電力輔助服務補償(市場)機制試點工作的通知

2016-06-18 09:05 來源: 能源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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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能源局關於促進電儲能參與“三北”地區電力
輔助服務補償(市場)機制試點工作的通知

國能監管[2016]164號

華北、東北、西北能源監管局,山西、山東、甘肅、新疆能源監管辦,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東、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陜西、甘肅、寧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國家電網公司,華能、大唐、華電、國電、國家電投集團公司,三峽、神華集團公司,國家開發投資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有關電力企業:

電儲能作為一種通過化學或者物理方法將電能存儲起來並在需要時以電能形式釋放的新興儲能技術和産品(不含抽水蓄能),近年來在我國可再生能源消納、分佈式發電、微網、電力輔助服務等領域逐步得到運用,並形成了初步的商業發展模式。為進一步探索發揮電儲能技術在電力系統調峰調頻方面的作用,推動建立輔助服務共享分擔新機制,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及其配套文件精神和《關於推進“互聯網+”智慧能源發展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2016〕392號)、《關於做好“三北”地區可再生能源消納工作的通知》(國能監管〔2016〕39號)的有關要求,決定開展電儲能參與“三北”地區電力輔助服務補償(市場)機制試點,挖掘“三北”地區電力系統接納可再生能源的潛力,同時滿足民生供熱需求。經商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司,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點範圍和目標

“三北”地區各省(區、市)原則上可選取不超過5個電儲能設施參與電力調峰調頻輔助服務補償(市場)機制試點,已有工作經驗的地區可以適當提高試點數量。在保障電力系統安全運行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現有政策,發揮電儲能技術優勢,探索電儲能在電力系統運行中的調峰調頻作用及商業化應用,推動建立促進可再生能源消納的長效機制。

二、試點內容

(一)合理配置電儲能設施。鼓勵發電企業、售電企業、電力用戶、電儲能企業等投資建設電儲能設施。鼓勵各地規劃集中式新能源發電基地時配置適當規模的電儲能設施,實現電儲能設施與新能源、電網的協調優化運行。鼓勵在小區、樓宇、工商企業等用戶側建設分佈式電儲能設施。

(二)促進發電側電儲能設施參與調峰調頻輔助服務。在發電側建設的電儲能設施,可與機組聯合參與調峰調頻,或作為獨立主體參與輔助服務市場交易。其中,作為獨立主體參與調峰的電儲能設施,充電功率應在10兆瓦及以上、持續充電時間應在4小時及以上。電儲能放電電量等同於發電廠發電量,按照發電廠相關合同電價結算。

(三)促進用戶側電儲能設施參與調峰調頻輔助服務。在用戶側建設的電儲能設施,充電電量既可執行目錄電價,也可參與電力直接交易自行購買低谷電量,放電電量既可自用,也可視為分佈式電源就近向電力用戶出售。

用戶側建設的一定規模的電儲能設施,可作為獨立市場主體或與發電企業聯合參與調頻、深度調峰和啟停調峰等輔助服務。

三、試點工作要求

(一)電網企業要主動為電儲能設施接入電網提供服務,積極協助解決試點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按規定及時結算輔助服務費用。其中用戶側電儲能設施按照分佈式電源相關政策執行。

(二)電力調度機構負責監測、記錄電儲能實時充放電狀態。充電功率10兆瓦及以上以獨立市場主體方式參與市場交易的電儲能設施,充放電狀態應接受電力調度機構統一調度指揮。

(三)各電儲能設施經營運行單位要加強電儲能設備運行和維護工作,提高電儲能設施的安全可靠性。電儲能設施實時充放電信息應接入電力調度機構。

(四)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和省(區、市)能源管理部門要做好試點的組織協調和督促落實工作,支持電儲能項目的投資建設。國家能源局區域監管局要根據“按效果補償原則”儘快調整調峰調頻輔助服務計量公式,提高輔助服務補償力度,保持輔助服務補償政策的連續性、穩定性。相關派出機構要主動跟蹤分析電儲能參與電力調峰調頻輔助服務補償(市場)機制試點工作存在的不足,及時總結經驗,適時將電儲能參與輔助服務轉為常態化運行。

(五)全國其他地區需要開展電儲能參與電力調頻調峰輔助服務補償(市場)機制試點的,由相關派出機構報國家能源局備案後,參照本通知執行。

(六)請國土、水利、環境保護、城鄉規劃等部門對於試點項目給予必要的支持,優先開展相關工作。

工作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報國家能源局。

國家能源局
2016年6月7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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