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你了解危險廢物嗎——環保部負責人解讀新版《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2016-06-22 07:17 來源: 新華社
字號:默認 超大 | 打印 |

新華社北京6月21日電(記者 榮啟涵)環境保護部近日聯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安部修訂發佈了《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16版),自8月1日起施行。我國于1998年頒布實施《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在2008年進行第一次修訂。為更好理解此次新版《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重點和亮點,記者採訪了環境保護部有關負責人。

解析一:電子廢物、廢電線電纜不屬於危險廢物

我們的生活愈發離不開電子産品,但這些電子産品丟棄後是否會造成危害?此次修訂給出了答案。

2008年版《名錄》中因文字表述不清,造成了將“廢電子電器産品、電子電氣設備”理解為危險廢物的誤解。本次將該條修改為“廢棄的鉛蓄電池、鎘鎳電池、氧化汞電池、汞開關、熒光粉和陰極射線管”。

“電子廢物拆解過程中可能産生危險廢物,但其本身並不屬於危險廢物。電線電纜産品的結構元件,總體上可分為導線、絕緣層、屏蔽和護層這四個主要結構組成部分以及填充元件和承拉元件等。廢電線電纜在結構元件上基本未發生改變,且並不具有危險特性,因此廢電線電纜不屬於危險廢物。”環保部相關負責人解釋。

解析二:在豁免清單上並不意味著豁免危廢屬性

危險廢物豁免管理可以提高危險廢物環境管理效率。本次修訂在總結現有標準和特定危險廢物環境風險的基礎上,一個重要亮點就是新增了《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列入豁免管理清單的廢物共16種,那麼這16種廢物是否不再屬於危險廢物?

“《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僅豁免了危險廢物特定環節的部分管理要求,並沒有豁免其危險廢物的屬性。”環保部相關負責人説,列入《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的危險廢物,滿足相應豁免條件時,可以在被豁免的環節中不參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據介紹,這16種中僅有小部分屬於“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即全過程豁免。而大部分都僅限于某些管理環節豁免,如“收集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利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填埋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水泥窯協同處置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轉移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等。

解析三:明確危廢與其他固體廢物混合後性質判斷

危險廢物的種類和性質千差萬別,污染特性差異極大。危險廢物與其他固體廢物的混合物,該如何判定屬性?

據介紹,危險廢物與其他固體廢物混合後的屬性判定應根據《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通則》(GB5085.7-2007)第5條“危險廢物混合後判定規則”進行判定,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種或一種以上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與其他固體廢物混合,混合後的廢物屬於危險廢物。

僅具有腐蝕性、易燃性或反應性的危險廢物與其他固體廢物混合,混合後的廢物經GB5085.1、GB5085.4和GB5085.5鑒別不再具有危險特性的,不屬於危險廢物。危險廢物與放射性廢物混合,混合後的廢物應按照放射性廢物管理。

解析四:名錄中“不包括某某某”並非不具危險特性

我國危險廢物種類繁多、性質複雜、變化頻繁,既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又與公眾生活直接相關。此次修訂的名錄中有很多類似“不包括某某某”的描述,是否意味著它們不屬於危險廢物?

採訪中記者了解到,關於“不包括某某某”的描述,是根據當前環境管理的需要,將此類廢物明確不包括在名錄裏。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對於危險廢物的定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因此,這些做了“排除法”的廢物雖未列入名錄,但仍需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是否屬於危險廢物。經鑒別不具有危險特性的,才不屬於危險廢物。

此外,修訂名錄既要考慮科學合理,又要便於操作。本次修訂對精蒸餾殘渣類、廢催化劑類廢物進行了細化,提高了可操作性。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于士航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