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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落實公積金“限高令”追蹤

2016-06-22 15:17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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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6月22日電(記者 董建國、鄭鈞天、劉碩)規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新政已在多省份落地。“新華視點”記者調查發現,各地均明確繳存比例最高不得超過12%,允許困難企業降低繳存比例、緩繳公積金。公積金繳存比例下調後,“限高”群體公積金減少。有效益良好的企業趁機降低繳存比例,一些企業更願意以現金抵公積金。

多省份最高繳存比例從20%、15%等調降到12%

4月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從2016年5月1日起兩年內,規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對高於12%的一律予以規範調整,同時由各省(區、市)結合實際,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據了解,此前各地公積金繳存比例差異較大。多數省市如北京、山東、山西、河南、浙江、黑龍江等繳存上限為12%,上海基本公積金繳存上限為7%,一些省市繳存上限超過12%。

記者梳理髮現,目前已有河北、天津、福建、吉林、寧夏、青海、重慶、安徽等地出臺了階段性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具體辦法。在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方面,各地均明確不得超過12%。

此次調整中,此前執行公積金最高繳存比例單位和職工各15%的福建省、重慶市、天津市,一律從5月調整為單位和職工各12%;吉林、安徽公積金單位繳存比例上限從20%調至12%。山西省、河南省、黑龍江多地公積金繳存上限本來就是12%,不存在限高問題,目前沒有出臺方案。

多地在“限高”的同時還“保低”。青海省明確,各類企業繳存住房公積金比例,單位繳存部分可根據企業經營狀況自行確定,不得低於5%;長春市明確,除部分資金不足的企業可以申請階段性降低繳存比例外,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比例不低於7%。

“限高”群體公積金減少,有企業以現金充抵公積金

對於廣大職工來説,最為關心的莫過於公積金繳存比例“限高”,困難企業低繳、緩繳後,公積金髮生哪些變化?

——“限高”群體公積金減少。福建某央企員工陳先生告訴記者,其公積金核定月工資額為14188元,之前按單位和職工各15%繳存,公積金月繳額是4258元,5月份已經按照12%繳存,月繳額降為3406元。“公積金賬戶上少了852元,同時個人繳存額少了,拿到手的現金多出426元。”

在重慶某銀行工作的徐先生發現,從5月起,自己的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由15%下調到了12%。

——個別效益良好企業借機降低繳存比例。多地規定,各類企業繳存住房公積金比例區間在5%-12%;單位繳存部分可根據企業經營狀況自行確定。記者調查發現,個別效益良好的企業卻趁機調低繳費比例。

福州一家IT行業的營銷人員余先生介紹,公司利潤一直在增長,此前公積金繳存比例是12%,這次政策執行後,公司一下子將繳存比例降低到8%。降低比例全是公司説了算,隨意性太大。

——有不少企業更願意以現金抵公積金。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所有單位均應依法足額、按時繳存住房公積金,但現實中並沒有完全做到。

記者在吉林、福建等省調查發現,工作流動性比較大的建築、家居企業,不少公司寧可將職工的工資提高5%-7%,也不願意為其繳納公積金。按照最低繳納標準5%計算,只要提薪幅度不超過10%,企業就划得來。

吉林一家裝飾公司老闆告訴記者:“由於在職員工工作具有週期性,忙完一個項目可能就換一批人,無法穩定地為員工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有些員工完成一個項目甚至可能跳槽去外地,我還要為他們辦理異地接續,管理成本太高。我更願意以現金補償他們。”

專家建議儘快出臺細則 謹防“緩繳補繳”為“不繳”

對於緩繳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經營困難企業須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實施。待企業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恢復繳存並補繳其緩繳的住房公積金。

各地也提出了具體的要求和條件。如河北省規定,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水平低於當地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30%的,可以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繳存,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應當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的住房公積金。天津提出,上一年度虧損的生産經營困難企業可以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

記者調查發現,在現實操作中,緩繳公積金往往以企業意志為主,經常變為“不繳”。長春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目前不少個體企業不願繳存公積金的情況比較普遍,職工個人對此難有發言權。長春某醫藥公司員工王偉説:“現在單位效益不好,一直不給繳存公積金,也沒説什麼時候給補,我們也不敢多問這件事。”

有專家建議,要防範“補繳”政策被企業變通為“不繳”,進一步出臺相關細則,明確緩繳時間表。福建省住建廳公積金監管處處長劉珠雄表示,要防止企業在執行新政過程中搞變通。“對於困難企業的界定國家應進一步界定,對補繳其緩繳的住房公積金應該有個時間表,防止一些企業傷害員工利益。”

易居智庫研究總監嚴躍進認為,對於經營確實困難的企業,管理部門雖允許其暫時不為員工繳納公積金,但仍需對其經營狀況改善後的補繳行為進行規範。對於存在拖欠工資或惡意不給職工繳納公積金的企業,則不應允許其降低繳納標準、甚至緩繳,公積金管理部門、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及工商等部門應齊抓共管,對此類公司進行監督。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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