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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産評估法草案進入四審 修法體現簡政放權大趨勢

2016-06-28 07:28 來源: 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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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日在北京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上,《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産評估法(草案)》被提交審議。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認為,制定本法是必要的,該草案經過三次審議修改,已經比較成熟。

符合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神

關於此前草案三次審議稿中的有關規定,有的常委委員提出,國務院已經取消了對有關評估師職業資格的行政許可,評估師以外的評估專業人員也可以從事評估業務,建議草案進一步予以體現。也有的常委委員和社會公眾提出,有些評估業務涉及國有資産和公共利益,對開展這些業務的從業人員應當嚴格要求。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認為,應當體現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神,放開評估從業人員的準入門檻,允許評估師以外的具有評估專業知識及實踐經驗的人員在評估機構中從事評估業務;同時,考慮到我國一些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了應當進行評估的事項,範圍涉及國有資産和公共利益等,對這些法定評估業務,為維護國有資産安全和公共利益,應當要求由評估師承辦。據此,此次草案審議稿予以了修改。

由協會組織資格考試

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十條中曾規定,國家實行評估師職業資格全國統一考試製度,考試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評估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有的部門、評估行業協會提出,評估師資格考試要與評估從業人員資格管理改革相適應,建議明確評估師資格考試由相關全國性評估行業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進行。

法律委員會表示贊成上述意見,建議在此次審議稿中將這一條修改為:“有關全國性評估行業協會按照國家規定組織實施評估師資格全國統一考試。”

監管權下放地市級

我國評估行業發展很快,現有評估師13萬餘人、評估從業人員60萬餘人,評估機構14萬餘家,僅靠省級以上政府部門進行監管是不夠的。實踐中有的地方已將房地産評估、舊機動車評估等的監管權下放到地市級,這也與目前簡政放權改革精神一致。

為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對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七條規定予以修改,將評估行業監管部門的層級由“省級以上”修改為“設區的市級以上”。

評估機構應建立執業風險基金

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二十三條規定,評估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執業風險基金。有的常委委員、部門、評估行業協會提出,實踐中一些評估機構選擇購買職業責任保險來代替執業風險基金,草案應予體現。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這一條修改為:“評估機構根據業務需要建立職業風險基金,完善風險防範機制;或者自願辦理職業責任保險。”(記者 張璁、王比學)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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