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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出臺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評估和預警暫行辦法

2016-06-28 08:56 來源: 青海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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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青海省出臺《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評估和預警暫行辦法》,在明確預警主體對象、建立預警指標的同時,突出債務風險的防範化解和風險評估及預警結果運用,為青海省進一步加強地方政府債務管理,防範財政金融風險奠定了制度基礎。

《辦法》明確指出,政府債務風險評估及預警工作的主體為各級財政部門,並實行分級負責,省財政廳統一組織開展全省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評估和預警工作,各市(州)、縣級財政部門統一組織開展本地區政府債務風險評估及預警工作。政府債務風險評估及預警工作的對象包括省本級、市(州)級、區縣級。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等縣級以上政府派出機構按照行政隸屬關係併入本級政府管理。政府債務風險評估預警指標包括債務率、新增債務率、償債率、逾期債務率和綜合債務率,並按照國家規定適時調整,債務風險評估和預警結果原則上每半年發佈一次,省財政廳根據風險評估及預警指標進行綜合測算,並將測算結果報請省政府同意後,向各市(州)級政府公佈風險預警名單和風險提示名單。

《辦法》要求,各市(州)、縣級政府要制定政府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建立責任追究機制;列入風險預警名單和風險提示名單的地區,要積極採取措施,制定債務風險化解規劃,大力化解政府債務風險;未進入風險預警名單和風險提示名單的地區,要認真排查風險隱患,綜合考慮經濟發展需要和財力可能,合理控制債務餘額的規模和增長速度。

《辦法》對強化政府債務風險評估及預警結果運用,加強債務資金使用監管,夯實債務管理數據基礎等也作了具體規定。(記者 盧海)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陸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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