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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全面實行收費目錄清單制度的通知

2016-06-28 09:40 來源: 發展改革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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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關於全面實行收費目錄清單制度的通知

發改辦價格[2016]14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去年以來,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各級價格主管部門,緊緊圍繞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在全面清理規範涉企收費的基礎上,建立了涉企經營服務收費、進出口環節經營服務收費和行政審批前置服務收費三項目錄清單制度。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快建立權力清單、做好政務公開、對政府定價或指導價經營服務收費等實行目錄清單管理的要求精神,現就全面實行收費目錄清單制度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建立收費目錄清單制度的重要性

建立權力清單制度是加強政府職能轉變、創新行政管理方式的有效途徑,收費目錄清單作為政府權力清單的重要組成內容,對提高價格治理能力和優化價格服務水平具有重要意義。經過近年來清理規範,涉企收費秩序明顯好轉,收費項目大幅減少,收費標準明顯降低。將清理規範涉企收費的成果以清單形式固定下來,有利於防止不規範收費問題沉疴再起,是減輕企業負擔的重要手段。同時,推行收費目錄清單制度,將政府定價權限定在清單範圍以內,也有利於提高收費政策透明度,接受社會監督。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建立和實行收費目錄清單制度的重要意義,全面貫徹落實要求,切實將這項制度落到實處。

二、全面自查收費目錄清單落實情況

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在今年7月20日前,集中時間和力量,全面自查收費目錄清單公佈和執行情況。已公佈清單的省份,要通過基層走訪、企業調研等方式,深入一線,及時摸清存在的問題,對執行效果進行評估,研究提出修改完善的政策措施。已經建立但尚未公佈收費目錄清單的省份,要於今年7月20日前向社會公佈。對個別地方由於審改部門行政審批前置服務項目清單尚未公佈,而未公佈收費目錄清單的,價格主管部門可與相關牽頭部門聯絡溝通,先按現有行政審批前置服務項目,建立相應收費目錄清單,待本地項目清單公佈後,再動態調整收費目錄清單。不得以行政審批前置服務項目清單未公佈為由,不按規定要求對外公佈收費目錄清單。

三、動態調整收費目錄清單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把簡政放權作為落實收費目錄清單制度的一條主線,重點在放開下放定價權和減輕企業負擔上下功夫。政府定價收費事項要全部進入清單,企業對清單以外的政府定價收費項目有權拒絕繳納;凡是沒有法律法規等依據的收費項目,一律取消;凡是企業反映收費標準偏高的,要認真進行核實,確屬偏高的收費標準一定要降下來。當前,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持續深入推進價格和收費管理市場化改革,一些收費項目管理權限和管理方式調整變化較快,已公佈收費目錄清單的省份,要按照簡政放權的要求,對收費管理方式發生改變、不再實行政府定價管理,或者行政審批前置服務項目變化的收費項目等,及時動態調整收費目錄清單。

四、探索建立四級收費目錄清單體系

中央和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已經建立了收費目錄清單制度。去年10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並公佈了《中央涉企經營服務收費目錄清單》和《中央涉企進出口環節經營服務收費目錄清單》,經過清理,中央已經沒有政府定價管理的行政審批前置服務收費項目。除個別省份外,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均已建立並對外公佈收費目錄清單。在公佈省級政府定價收費目錄清單的基礎上,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可積極指導各市、縣價格主管部門,參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加快建立涉企經營服務收費目錄清單等三項目錄清單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15]783號)要求,探索建立市、縣級政府定價的收費目錄清單,逐步形成“中央、省、市、縣”四級聯動、全面公開的收費目錄清單體系。

請各地將實施和自查情況於7月底前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將在7月底前對各地實行收費目錄清單制度和公佈情況開展督查,對不按規定時間和要求公佈收費目錄清單、工作落實不力的,予以通報批評。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2016年6月6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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