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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中國民法成熟之始

2016-06-29 07:16 來源: 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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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的內容,對於民法典的整體架構,具有基礎性意義,甚至會塑造整個民法典的風貌

6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審議民法總則草案。這標誌著我國正在進行的民法典編纂工作,又邁出了堅實的一步。民法典是民事生活領域的基礎性法律,是大陸法係國家法律體系的“標配”。編纂民法典,標誌著一個國家的民事法律體系的成熟與完善。此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的民法總則草案,將構成未來中國民法典的重要組成部分,位居民法典第一編。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編纂民法典,這是新時期我國法治建設的重要戰略部署。圍繞這一目標,立法機構與法學界在大約一年多的時間裏,迅速拿出了可供審議的民法總則草案。這一工作之所以如此高效,一方面是因為,民法典編纂工作主要立足於已有的民事立法,注重總結改革開放30多年來立法和司法的成功經驗。由於不是完全另起爐灶,有諸如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則等既有法律作為基礎,自然能夠提速。另一個因素在於,民法典編纂是中國民法學界幾代學者孜孜以求的夢想,圍繞民法典編纂已經積累了相當可觀的研究成果。作為學術研究的成果,由學者提出來的民法總則建議稿,就有很多部。立足於這些學術成果,可以迅速推進民法總則相關條文的起草工作。

民法總則的內容,對於民法典的整體架構,具有基礎性意義,甚至會塑造整個民法典的風貌。其中不僅有一些提綱挈領的內容,以凸顯民法典的價值理念和基本原則,還會規定一些可以普遍適用於未來分則部分的一般性規則。從這個意義上來説,民法總則起草,是民法典編纂獲得成功的關鍵環節。正因為如此,在民法總則的編纂工作中,必須特別注重科學性、前瞻性,使民法典編纂工作與世界法治發展的潮流相契合,推動中國法治化進程。需要看到,以民法通則為代表的諸多民事立法,制定於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轉軌時期,相關的立法中,不可避免地留下了先前計劃經濟體制的烙印。因此,如何在民法總則的編纂中,進一步清晰地界定國家與社會、政府與市場的邊界,充分保護個體權利,以此激發民間活力,實現社會的自組織、自調控,仍然是一個重要且值得關注的問題。

強調法律更加貼近具體的生活情境,實現對各種利益關係具體而精確的調整,蔚然成為世界法治發展的基本潮流。在這個問題上,中國民法典的編纂,特別是民法總則的編纂,尤其需要引起重視。由於民法總則部分有相當多的內容涉及概念、體系和分類等相關的問題,這些問題中的很大一部分,最好留待學理層面進行討論與建構,而不宜在正式的法律文本中予以固化。法律規則的主要任務,在於提供現實中有可操作性的具體規範。這一點,即使在民法總則中也同樣應該得到堅持。如果民法總則的文本中充滿了一些本來應該出現在法學教科書中的定義、分類,那麼就需要進行反思,這是否背離了我們正在進行的工作的初衷。

未來,通過更加廣泛地徵求意見和修改完善,相信民法總則草案的內容會更加完善。民法總則以及後續將陸續編纂的民法典各分編的內容,最終將有機地結合在一起,成為一部統一的中國民法典。一部反映中國民法學界真實水準和中國民事領域的法治化進程的民法典,將最終呈現于社會大眾的面前,成為中國法治建設的標桿和基石。(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 薛 軍)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方圓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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