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人大常委會審議節約能源法等6部法律修正草案
修改擬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所涉法律

2016-06-29 07:24 來源:
字號:默認 超大 | 打印 |

6月27日,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上,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張勇受國務院委託,就《〈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6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進行了説明。

8項審批不再作為核準的前置條件

據介紹,節約能源法第十五條,水法第十九條,防洪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七條和第三十三條,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七條和第八十九條,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航道法第二十八條設定了固定資産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水工程建設流域綜合規劃審查、水工程建設防洪規劃審查、河道管理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查、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書審批、衛生行政部門實施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等8項行政審批,明確規定這些審批辦結後才能向發展改革部門申請企業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或項目核準。

張勇説,考慮到將這些審批與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或項目核準同時進行,可以優化企業投資項目審批流程,節省企業辦理審批的時間,草案對這6部法律的相關條款作了修改,上述8項行政審批不再作為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或項目核準的前置條件。同時強調上述審批仍須在開工前完成,未經批准開工建設的,由負責審批的部門各負其責,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依法加強監管。

取消兩項審批和仲介服務事項

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了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防護設施設計審查及竣工驗收核準兩項審批。第十九條規定,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由取得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

張勇指出,考慮到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及其報告審核、防護設施設計審查及竣工驗收、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可以由建設單位自行組織開展,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通過對評價結果及驗收活動的監督核查和對職業病防護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産使用情況的專項監督檢查等措施強化後續監管,草案取消了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的上述兩項審批和兩項仲介服務事項。

將環境影響登記表審批改為備案

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七條規定,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中必須有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第二十二條規定,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經行業主管部門預審後,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環境影響登記表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張勇介紹,為進一步簡政放權、優化審批流程,草案不再將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作為環境影響評價的前置條件,取消了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預審,將環境影響登記表審批改為備案。同時,增加了應當根據環評報告書結論和審查意見對規劃草案進行修改完善等規定。(記者 王比學 張璁)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方圓震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