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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就《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等答問

2016-07-01 19:40 來源: 證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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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1日,證監會召開新聞發佈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發佈四項內容,一是踐行綠色發展理念,明確監管要求;二是上半年稽查執法工作情況;三是上半年行政處罰工作情況;四是關於嚴格重組上市監管工作的有關安排(以上內容詳見官網要聞、新聞發佈會欄目)。

1、問:近期,證監會發佈了《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提高了重組上市門檻。請問證監會對加強重組上市事中事後監管還有無其他安排?

答:2016年6月17日,《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修訂稿)對外公開徵求意見,修訂稿完善了重組上市(俗稱借殼上市)事前準入條件,從源頭上規範了重組上市行為,社會各界對嚴格重組上市監管的預期比較明確,氛圍已經形成。在頒布法規的同時,更要做好制度落實工作,配套保障措施也要切實跟進。因此,我會貫徹依法監管、從嚴監管、全面監管的要求,研究形成了嚴格重組上市全鏈條、全環節、全主體的監管安排,已發佈實施。主要安排如下:

一是證券交易所強化一線監管。明確重組上市項目復牌前一律召開媒體説明會,上市公司現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會、董監高、重組方、仲介機構等相關各方均應參會回應市場關注,充分接受市場監督,證券交易所同步發佈媒體説明會業務指引;嚴格對重組上市行為的信息披露問詢,“刨根問底”,著力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證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監管發現的線索,作為證監局現場檢查和我會行政許可的重要參考。

二是證監局加強現場檢查。重組上市項目草案披露後,一律安排現場檢查;對2011年我會明確重組上市規則以來已經實施完畢的重組上市項目,也要分批開展現場檢查,進行重組上市項目“回頭看”;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嚴肅查處。

三是嚴格監管執法。貫徹披露即負責原則,方案中止或終止的,不得豁免信息披露法定責任;堅決遏制違法違規行為,仲介機構同步問責;抓典型個案,加強業績承諾監管,持續督促重組方履約踐諾。

對上市公司開展現場檢查,是《證券法》賦予證監會的法定職責,現場檢查不為項目增信,更不是監管背書。現場檢查與公司自主決策平行推進,證監局對重組上市項目的現場檢查工作尚未完成的,不影響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等後續程序。現場檢查與行政許可審核有效銜接,現場檢查沒有發現問題的,行政許可程序照常推進;一旦發現明確問題線索需作更深入核查的,我會將暫停審核;相關主體涉嫌違法違規的,我會將依法終止審核並追究相關主體責任。

下一步,證監會將繼續堅持以信息披露監管為中心的理念,嚴格重組上市監管,促進並購重組市場規範發展,維護資本市場正常秩序。

2、問:近期萬科相關股東已提出罷免公司董事會成員提案。請問證監會如何看待?

答:我會一直在關注相關情況。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會、監事會、高管層均應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相關義務。相關方的利益訴求應當依法依規在公司治理框架內妥善解決。各方應著眼長遠,把保護投資者利益、促進公司長遠發展放在首位。

目前,深圳證券交易所依照《證券法》第115條第2款及深交所相關規定,依規對公司及寶能、華潤各方發出問詢函,督促各方規範信息披露行為,及時、準確地披露信息。

我會將持續關注事件的進程,督促系統相關單位按照《證券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切實履行職責,嚴格要求各方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過程中發現違法違規問題,將依法問責,維護市場公平秩序。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方圓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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