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2016-07-02 08:44 來源: 稅務總局網站
字號: 默認 超大 | 打印 |

為便於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理解和執行,現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背景

隨著“走出去”戰略的推進和“一帶一路”戰略的實施,我國居民企業和個人對外投資、經營和提供勞務等活動明顯增加,為更好地服務對外開放戰略,深入開展“便民辦稅春風行動”,進一步簡化工作程序,優化辦稅流程,便利企業和個人開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以下簡稱《稅收居民證明》),幫助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優惠待遇,稅務總局發佈了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變化

《公告》相比於以前規定,主要做了以下修改:

一是簡化了辦理流程。將開具權限由原市稅務機關改為縣稅務機關,下放了確認級次,減少了資料報送與辦理層級。

二是明確了辦理時限。對辦結時間作出明確規定,由主管稅務機關作出確認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需請示上級稅務機關的應在20個工作日內辦結。

三是明確了資料報送要求。取消申請《稅收居民證明》時提交的完稅證明或説明,根據中國稅收法律法規等文件規定,結合不同申請主體,對申請《稅收居民證明》應提交的資料進行了梳理和明確,對於需要補充提供資料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一次性告知。

四是優化了納稅服務。根據工作實際,締約對方稅務主管當局對《稅收居民證明》式樣有特殊要求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本《公告》予以辦理。同時,《公告》還提出各地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進一步拓展服務手段和方法,縮短辦理時限、優化辦事流程,為開具《稅收居民證明》提供便利。

五是調整了表格樣式。結合《公告》的相關條款對《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申請表和《稅收居民證明》樣式進行了調整。

三、《公告》生效時間

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雷麗娜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