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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佈4件指導性案例

2016-07-04 20:43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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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7月4日電(記者 羅沙)記者4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法近日發佈了第13批4件指導性案例,供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類似案件時參照。

指導案例61號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旨在明確對刑法有關援引法定刑規定的理解。該案例從立法目的、法條文意和立法技術方面,充分論證了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援引法定刑的情形,是對同條第一款全部法定刑的引用,即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應有“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兩種情形和兩個量刑檔次。發佈本案例,既有利於保障法律的準確、統一適用,也有利於進一步促進規範證券市場秩序。

指導案例62號王新明合同詐騙案,旨在進一步明確犯罪既遂與未遂並存情況下的量刑規則。該案例論證了在數額犯中,當犯罪既遂與未遂情況並存時,應當先決定對未遂部分是否減輕處罰,確定未遂部分對應的法定刑幅度,再與既遂部分對應的法定刑幅度進行比較,之後再按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確定最終應判處的刑罰。發佈本案例,對於統一類似案件的量刑規則,更好地貫徹罪責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具有指導意義。

指導案例63號徐加富強制醫療案,旨在明確對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的“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審查判斷要素和方法問題。該案例指出,應當從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所患精神病的種類、症狀,案件審理時其病情是否已經好轉,以及其家屬或者監護人有無嚴加看管和自行送醫治療的意願和能力等情況予以判定。必要時,可以委託相關機構或者專家進行評估。發佈該案例,對於保障強制醫療程序的正確適用,解決司法實踐中存在的疑難、爭議問題,具有指導意義。

指導案例64號劉超捷訴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江蘇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電信服務合同糾紛案,旨在明確格式合同的法律適用規則。該案例指出,電信服務企業在訂立合同時未向消費者告知某項服務設定有使用期限,在合同履行中又以該項服務已過期為由限制或停止對消費者服務的,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發佈該案例,對於依法規範電信服務等行業的經營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具有指導意義。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杜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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