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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住違規變相舉債“後門”

2016-07-05 07:30 來源: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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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審計報告顯示,有些地方仍在變相舉債或新增隱性債
——堵住違規變相舉債“後門”

最新審計報告顯示,在經濟下行壓力加大的情況下,部分地方重開債務“後門”,更出現了一些隱性債務。應該認識到,無論地方違規或變相舉債採用了何種方式,其本質上都是違反預算法精神的。儘管這些違規債務金額不是很大,但這些缺乏規範與監督的舉債方式無疑將累積風險隱患,足以引起高度警惕——

在剛剛結束的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上,地方政府債務問題再次引起關注。《國務院關於2015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顯示,有的地區仍違規或變相舉債,有的地方出現一些隱性債務。這些現象的産生,凸顯了進一步加強地方政府債務監管的必要性。

按照疏堵結合、“開前門、堵後門、築圍墻”的改革思路,2015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新預算法,增加了允許地方政府舉借債務的規定,同時從主體、規模、方式等多個方面作出限制性規定。

新預算法結束了以前地方政府融資較為混亂的局面,建立起規範的政府舉債融資機制,也就是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舉借債務。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近日在談到規範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成效時表示,財政部認真落實預算法和《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要求,積極採取措施規範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取得了階段性成效。

這些措施包括對地方政府債務實行限額管理、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置換存量債務、發行新增地方政府債券、將地方政府債務納入預算管理、建立健全債務風險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採取上述措施以後,既有效防範化解了財政金融風險,又有力促進了經濟社會發展。”該負責人説。

據國內評級機構中債資信統計,2016年上半年全國共有30個省級政府和4個計劃單列市政府發債,發行規模共計35755億元,接近2015年全年3.8萬億元的發行水平。

“面對巨量的地方政府債券發行,財政部及有關部門在地方政府債券額度管理、發行節奏、置換進度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促進了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工作平穩有序進行。”中債資信公用事業一部資深分析師閆麗瓊表示。

與此同時,一些地方重開債務“後門”,出現了審計報告披露的一系列違規情形。儘管違規金額不是很大,但這些缺乏規範與監督的舉債方式無疑將累積風險隱患,足以引起高度警惕。

審計報告表示,抽查發現,至2015年底,浙江、四川、山東和河南等4個省通過違規擔保、集資或承諾還款等方式,舉債餘額為153.5億元。有的地方出現一些隱性債務,內蒙古、山東、湖南和河南等4個省區在委託代建項目中,約定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支付建設資金,涉及融資175.65億元;浙江、河南、湖南和黑龍江等4個省在基礎設施建設籌集的235.94億元資金中,不同程度存在政府對社會資本兜底回購、固化收益等承諾。

在審議審計報告時,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表示,調研發現一些地方為了穩增長,在人大批准發行的債務之外,仍然以各種名義、方式舉借債務;有的地方在運用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過程中,明面上邀請社會資本入股,但又對社會資本承諾每年有固定回報或在規定時限內全額回購;有的金融機構參與項目投資,要求地方政府和基層地方人大出具保函,或將相關補貼長期固定納入預算。

地方違規或變相舉債採用了多種方式,但無論怎麼花樣翻新,都是違反預算法精神的。正如財政部部長樓繼偉在這次人大常委會會議上所作《關於2015年中央決算的報告》中強調,地方政府只能通過發行政府債券方式舉債和為外債轉貸提供擔保,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方式舉債,也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

對於違規舉債現象,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金融研究中心主任趙全厚認為,其中一個原因是經濟新常態下的財政減收增支加劇了地方融資壓力。“增支壓力、民生支出剛性、公共投資缺口等支出因素與收入增長明顯放緩相互疊加,大大加劇了地方財政一般公共預算的收支平衡壓力。”他同時強調,必須規範地方政府融資,防範財政風險,實現財政和經濟可持續發展。

樓繼偉在《關於2015年中央決算的報告》中,就加強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提出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加強債務限額管理,控制債務規模;強化地方政府債務監督,所有政府債務都要分類納入預算;進一步完善地方政府債券發行管理制度,提高債券流動性;對高風險地區進行預警並督促建立債務風險化解和應急處置機制;加快推進地方融資平臺公司市場化轉型等。

“地方政府融資必須嚴格依照新預算法規定,採取政府直接發債的方式進行。未來需要改進的主要是針對地方政府債務新規運行中反映出來的問題,逐步就基本框架進行適應性調整,以滿足地方政府的現實融資需求,建立起規範透明的地方政府融資機制。”趙全厚認為。

值得注意的是,新預算法對違規舉債或提供擔保明確規定了法律責任。根據該法第94條,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違反規定舉借債務或者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的,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

“對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舉債或擔保,以及違反規定替企業償債的,責令改正,並嚴格按照新預算法規定追究地方政府相關負責人的責任,處理結果向社會公開。”樓繼偉強調。(記者 曾金華)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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