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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7月起多種礦産資源稅“從價計徵”

2016-07-06 08:49 來源: 海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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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7月起多種礦産資源稅“從價計徵”
同時礦産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停止徵收價格調節基金

海南省進一步推開資源稅改革,記者7月5日從海南省財政廳獲悉,從本月開始,多種海南出産的重要礦産資源的資源稅由“從量計徵”改為“從價計徵”,通過稅收政策的改革促進海南省礦産資源的節約和高效利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從價計徵,即以課稅對象的價格為計稅依據;從量計徵,即以數量為計稅依據。“從量計徵”最大的局限在於沒有考慮企業在生産過程中的浪費和對環境的破壞成本,也不能反映資源的稀缺性和資源價格的變動。因此,計徵方式改革是我國正在推行的資源稅改革的重要內容。

此次實行資源稅從價計徵的礦産資源包括:鐵礦、金礦、鈦鋯礦、石灰石、高嶺土、石英砂、海鹽等,稅率分別為銷售額的4%、3%、3%、6%、4%、7%、2%。海南省財政廳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稅率設置是依據“稅費平移”原則,即按照企業2012-2015年4年以來的平均稅費負擔率設定稅率。

為進一步確保改革不增加企業負擔,在改變計徵方式的同時,海南省政府還明確將全部資源品目礦産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並停止徵收價格調節基金,取締地方針對礦産資源違規設立的各種收費基金項目。

河砂、海砂、花崗岩、大理石、其他石類以及地下水、地熱水、礦泉水等資源繼續執行2015年確定的從量計徵方式和稅率,此次不做調整。

該負責人表示,實行資源稅“從價計徵”後,當資源價格上漲、企業效益提高時相應增加稅收;當價格下跌、效益降低時企業少納稅,體現了稅收合理負擔原則,也有利於強化稅收對資源利用的調節機制,落實好“在保護中發展、在發展中保護”的方針。此外,通過“清費立稅”,從源頭上堵住亂收費的口子,有利於規範稅費關係,減輕企業不合理負擔。

海南省政府還決定,在海南省行政轄區內對自採自用低品位礦、廢石、尾礦、廢渣、廢水、廢氣( 以下簡稱“低尾廢品”)等提取的礦産品免徵資源稅,從而促進資源回收利用。但此優惠政策僅對在海南省行政轄區內的企業自採自用礦物時,從産生的“低尾廢品”提取的礦産品免徵資源稅,不包含進口及島外運進的“低尾廢品”。(記者 彭青林、通訊員 朱瑩瑩)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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