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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佈礦業權民事糾紛案件典型案例

2016-07-12 15:29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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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7月12日電(記者 羅沙)最高人民法院12日發佈了十個礦業權民事糾紛案件典型案例,對人民法院公正審理礦業權民事糾紛案件提供示範和指導,促進案件裁判尺度統一。

這十個案例包括:孫素賢等三人與玄正軍探礦權權屬糾紛案,傅欽其與仙遊縣社硎鄉人民政府採礦權糾紛案,陳付全與確山縣團山礦業開發有限公司採礦權轉讓合同糾紛案,四川省寶興縣大坪大理石礦與李競採礦權承包合同糾紛案,資中縣鴻基礦業公司、何盛華與呂志鴻勞務承包合同糾紛案,朗益春與彭光輝、南華縣星輝礦業有限公司採礦權合作合同糾紛案,薛夢懿等四人與西藏國能礦業發展有限公司、西藏龍輝礦業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合同糾紛,黃國均與遵義市大林彎採礦廠、蘇芝昌合夥糾紛案,新疆臨鋼資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與四川金核礦業有限公司特殊區域合作勘查合同糾紛案,雲和縣土岩崗頭庵葉臘石礦與國網浙江省電力公司礦床壓覆侵權糾紛案。

據最高法環境資源審判庭副庭長魏文超介紹,這十個案例涉及礦業權權屬確認、礦業權出讓主體資格的判斷、礦業權轉讓合同中報批義務條款的獨立性等問題,還包括礦産勘查、開採勞務承包與礦業權經營承包的界定、礦山企業股權轉讓與礦業權轉讓的區分、礦床壓覆侵權糾紛責任承擔以及人民法院對自然保護區等特殊區域內勘查、開採礦産資源合同效力的特別審查等問題,均為礦産資源民事審判中的熱點和難點。

他同時表示,礦業權兼具民事物權屬性和行政許可特性,與礦産資源國家所有權、礦區用地使用權、礦産品所有權、相鄰關係人環境權益等存在諸多關聯。審理礦業權民事糾紛案件,不僅要樹立産權保護意識、貫徹物權變動與合同效力適度區分原則,也要注意區分司法裁判與行政監管的邊界以及相互的銜接協調,保護礦産資源依法流轉,維護市場秩序和交易安全,保障礦産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促進資源節約與環境保護。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雷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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