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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優化基金公司設立審批程序

2016-07-15 22:01 來源: 證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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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1日實施的新《基金法》及隨後國務院為落實新《基金法》出臺的《國務院關於管理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關問題的批復》(國函[2013]132號)降低了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條件,並允許專業人士持股,激發了各類市場主體參與公募業務的意願,申請設立基金公司的數量持續攀升,申請主體漸趨多元。

為進一步推動公募基金管理行業規範發展,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落實國務院《2016年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工作要點的通知》(國發[2016]30號)關於對行政許可事項要“簡化審批手續,規範審批流程”的工作部署,我會在《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法規框架下,調整基金公司設立審批程序,由現行的申請人先組建公司、我會實施現場檢查後再批准設立的做法,改為我會先批准設立、申請人組建公司並通過我會現場檢查後再開業。

上述審批程序的調整,有利於降低市場主體申請設立基金公司的成本,有利於擇優批准基金公司設立,推動公募基金管理行業良性健康發展,促進資本市場平穩、有序運行。下一步,將繼續積極穩妥推進基金公司設立審批工作,進一步提高審批效率,提升監管的有效性。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周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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