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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目錄》解讀

2016-07-20 10:11 來源: 衛生計生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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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從業人員如果罹患某些疾病,可能對食品造成污染,導致疾病傳播,影響食品安全。2015修訂的《食品安全法》規定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為落實《食品安全法》、《傳染病防治法》,國家衛生計生委牽頭組織制定《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目錄》(以下簡稱《目錄》)。

一、主要內容

《目錄》旨在為監管部門和食品生産經營者對從業人員進行健康管理提供依據,包含兩部分內容:一是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這些疾病可通過患病者污染食品,並能通過食物傳播,患病者不宜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二是我委將根據食品安全需要、相關疾病預防控制情況等,對本目錄進行調整。

二、制定原則

(一)在保持延續性的基礎上加以細化。《目錄》沿用《食品衛生法》(1995年)、《食品安全法》(2009年)的基本要求,體現政策與管理的連續性,並在表述方面更加清晰。《目錄》內容對主要管理病種予以保留,同時,根據實際情況對部分病種進行了細化,如痢疾、病毒性肝炎,修改為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

(二)根據風險監測情況新增疾病。根據我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食源性疾病暴發特點,新增有礙食品安全且風險較大的疾病病種,霍亂、副傷寒。

三、《目錄》使用

(一)用於食品生産經營者開展健康管理。食品生産經營者通過對患者的暫停或調離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可有效預防食源性疾病的傳播,確保食品安全,體現食品生産經營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管理理念。

(二)用於相關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監管。為食品安全執法監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日常或例行現場監督檢查時提供依據和技術支撐,提高執法效能。

(三)用於食品從業人員自身健康管理。食品從業人員提高食品安全素養,加強自身健康管理,樹立良好的個人衛生觀。

此外,《目錄》中規定的疾病主要涉及通過食物傳播力很強的食源性疾病和危害較大的傳染病,這些疾病診斷標準明確,從業人員懷疑患有這些疾病時,應當到正規醫療機構進行診斷和治療。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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