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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印發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目錄的通知

2016-07-20 10:14 來源: 衛生計生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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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印發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目錄的通知
國衛食品發〔2016〕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衛生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為規範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健康管理,我委組織制定了《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目錄》。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目錄

      2.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目錄起草説明

國家衛生計生委

2016年7月1日

附件1

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目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為規範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的健康管理,制定本目錄。

一、疾病目錄

(一)  霍亂

(二)  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

(三)  傷寒和副傷寒

(四)  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

(五)  活動性肺結核

(六)  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

二、我委適時根據食品安全需要、相關疾病預防控制情況等因素對本目錄進行調整。

附件2

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目錄起草説明

一、起草過程

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從業人員如果罹患某些疾病,可能對食品造成污染,導致疾病傳播,影響食品安全。2015修訂的《食品安全法》規定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為落實《食品安全法》、《傳染病防治法》,國家衛生計生委牽頭組織制定《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目錄》(以下簡稱《目錄》)。

2015年6月8日,我委食品司委託食品評估中心組織召開了第一次《目錄》編制研討會,中國疾控中心以及13家省級疾控中心的行政管理、食品安全技術、實驗室檢驗、傳染病防控、病毒病防控、寄生蟲病防控、臨床醫學相關專家參會。會議對《目錄》編制思路進行了討論,並確定了《目錄》基本內容。

2015年6月12-13日、7月9日,我委食品司會同食品評估中心組織召開兩次研討會,對存有爭議的疾病進行討論及修改完善,統一認識,明確《目錄》的使用範圍。

2015年8月,我委食品司就《目錄》徵求了委法制司、應急辦、疾控局、醫政醫管局,中國疾控中心、監督中心等的意見。10月,徵求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衛生局,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農業部、商務部、質檢總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的意見,根據相關意見修改完善《目錄》。

2016年1月20日,我委食品司組織專題座談會,邀請相關行業協會、企業代表以及食品安全、傳染病防控、醫療專家等相關人員參會,對《目錄》的科學性、可操作性等進行討論,深入聽取意見。會後,食品司會同食品評估中心,吸收採納有關意見後形成了《目錄》。

二、主要內容

《目錄》旨在為監管部門和食品生産經營者對從業人員進行健康管理提供依據,包含兩部分內容:一是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這些疾病可通過患病者污染食品,並能通過食物傳播,患病者不宜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二是我委將根據食品安全需要、相關疾病預防控制情況等,對本目錄進行調整。

三、重點説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疾病名稱的進一步細化。《目錄》中的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5種疾病從《食品衛生法》(1995年)和《食品安全法》(2009年)的相關規定中沿襲而來,並作了進一步細化。與2009版《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相比,本《目錄》從既保障食品安全又最大程度保護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角度考慮,將痢疾進一步細化為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並在傷寒的基礎上,增加了副傷寒。

(二)關於將霍亂納入《目錄》。鋻於霍亂屬於《傳染病法》規定的甲類傳染病,且近年來由食物傳播的霍亂病例時有發生,此次《目錄》制定過程中,增加納入了霍亂。

(三)關於在食品生産經營從業人員日常管理中如何使用《目錄》。從業人員發現可能患有《目錄》中規定的疾病時,應當立即到醫療機構就診,如確診患有《目錄》中規定的疾病,按照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相關規定處理。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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