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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關於清費減負優化發展軟環境措施的通告

2016-07-23 08:53 來源: 吉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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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關於清費減負優化發展軟環境措施的通告
(第2號)

為深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持續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貫徹落實全省軟環境建設會議精神,清理規範工程建設保證金,繼續深化簡政放權,降低企業成本,減輕企業負擔,激發市場活力,發展信用經濟,建設統一市場,促進公平競爭,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推動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省政府決定,再推出9項清費減負措施,具體內容如下:

一、清理規範工程建設保證金(5項)

(一)保留4項建築業企業在工程建設領域需繳納的保證金,其他各類保證金一律取消。自本通告發佈之日起,對依法依規設立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4項保證金予以保留,其他各類保證金一律取消。對取消的保證金,一律停止收取,已收取的要于2016年12月31日前退還。未經國務院批准,全省各地、各部門不得在工程建設領域新設保證金項目。

(二)轉變保證金繳納方式。對保留的4項保證金,積極推行銀行保函制度,鼓勵建築業企業採取銀行保函方式繳納,對具備條件的也可以採用工程擔保機構擔保方式繳納,相關部門、單位和企業不得拒絕接受。

(三)明確保證金繳納標準。對保留的4項保證金,全省各地、各部門要嚴格按照規定的繳納標準執行,不得擅自提高額度。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2%,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經中標人同意,可將投標保證金抵作履約保證金;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的預留比例上限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在工程項目竣工前已繳納履約保證金的,建設單位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按合同價款4%繳納,並實行差異化繳納辦法,兩年內未發生農民工工資拖欠的可降低繳納比例1%。

(四)嚴格保證金返還時限。對保留的4項保證金,要嚴格執行相關規定,確保按時返還。未按規定或合同約定返還保證金的,保證金收取方應向建築業企業支付逾期返還違約金。對未中標企業的投標保證金,除因處理異議、投訴等原因外,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後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履約保證金按照已完成工程量比例同比例逐步返還,施工企業合同主要義務履行完畢,建設單位應按合同約定及時退還剩餘履約保證金;經過建築業企業同意,履約保證金轉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的,預留額度不得超過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預留比例。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應于缺陷責任期滿後的規定時限內返還。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在施工企業無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情況下,有關部門應于建設單位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15日內,將剩餘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本金和利息退還存儲單位。

(五)實行保證金清單管理。建立“吉林省工程建設領域保留的涉企保證金目錄清單”,明確項目名稱、設立依據、繳納標準、歸還時限、執收主體等要素。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有關部門對目錄清單實行動態管理,通過省政府門戶網站、《吉林日報》等媒體向社會公開發佈。對擅自增設新保證金項目,以及繼續收取已取消保證金、擅自提高收取標準及數額、不按時返還保證金的,省政府相關部門要嚴肅查處,定期公佈查處結果,曝光違規收取保證金的典型案例。

二、持續深化簡政放權(4項)

(一)下放水利項目初步設計審查權限。

1.試行將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初步設計審查、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初步設計審查(除涉及河流左右岸跨不同縣級以上行政區的項目)、申請省級投資1000萬元以下且不跨縣級以上行政區的項目初步設計審查、申請國家及省級投資1000萬元以下資金應急工程初步設計審查4項權限下放給四平市、梅河口市、永吉縣、通化縣、靖宇縣、前郭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試行期限為一年。

2.將大型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工程初步設計審查、使用農業發展資金的中型灌區節水改造工程初步設計審查、使用農田水利建設資金的農田水利項目初步設計審查3項權限,按照現行管理體制下放至市(州)、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

(二)下放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審查權限。除流域機構負責審查的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以外,跨市(州)的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跨縣(市)和市轄區的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其他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由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三)下放規模以下農村水利項目工程竣工驗收權限。

1.將2005—2013年規模以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千噸萬人以下工程)竣工驗收權限下放至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門。

2.將大型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工程竣工驗收、使用農業發展資金的中型灌區節水改造工程竣工驗收、使用農田水利建設資金的農田水利項目工程竣工驗收3項權限,按照現行管理體制下放至市(州)、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

(四)下放蓄滯洪區內非防洪建設項目部分批准權限。將月亮泡蓄滯洪區內非防洪建設項目防洪影響評價報告批准權限下放給白城市水行政主管部門。

上述9項措施,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特此通告。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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