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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食品安全行政追責辦法出臺

2016-08-03 09:19 來源: 江西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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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記者獲悉,我省近日出臺《江西省食品安全工作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啟動我省最嚴食品安全工作行政責任追究機制。

《辦法》明確,市縣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轄區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對食品安全問題負主要領導責任;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根據《辦法》,我省實施食品安全工作行政責任追究,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黨政領導幹部受到問責,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辦法》規定,具有“對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時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有效處置,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多環節的區域性食品安全問題,未及時組織整治,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連續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四種情形之一的,市縣人民政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被進行責任追究。責任追究的方式分為3類:有四種行為之一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其主要負責人還應當引咎辭職。

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有“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未按規定查處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未及時處理,造成事故擴大或者蔓延”等五種情形之一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被進行責任追究。

《辦法》還規定,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法實施檢查、強制等執法措施,給生産經營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紀依法給予處分。(記者 楊靜 實習生 廖浩成)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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