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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耕地佔補平衡制度再出新規

2016-08-03 11:21 來源: 國土資源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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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5日,國土資源部印發《關於補足耕地數量與提升耕地質量相結合落實佔補平衡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要求規範開展提升現有耕地質量、將旱地改造為水田,以補充耕地和提質改造耕地相結合方式落實耕地佔補平衡工作。這是落實中央關於堅持最嚴格耕地保護制度一系列重要決策部署和今年中央《關於落實發展新理念加快農業現代化實現全面小康目標的若干意見》有關要求的創新舉措,也是國土資源管理的一項重要任務。

《指導意見》從總體要求、加強規劃統籌、嚴格提質改造項目管理、規範補改結合以及強化監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規定,有效期為5年。《指導意見》提出,堅持政府主導、因地制宜、尊重農民意願和審慎穩妥推進的原則。

一要加強規劃統籌。要將耕地提質改造納入土地整治規劃,結合高標準農田建設,統籌實施耕地提質改造項目。為防止重復投資,“十二五”以來已經實施過土地整治的耕地不再納入提質改造範圍,實施旱改水的旱地必須是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以來最新年度變更調查成果確認的旱地。要嚴格依據規劃實施提質改造,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治規劃和其他相關規劃,嚴禁違反規劃擅自毀林開荒造地,嚴禁擅自填海、填湖、填濕地墾造耕地,不得違背當地農業生産和水資源客觀條件將不適宜改造的旱地強行改造為水田。未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大多數農民同意,不得實施旱改水土地整治。

二要嚴格提質改造項目管理。從嚴掌握實施條件,實施提質改造的土地整治項目要具有一定建設規模,實現集中連片,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實施,發揮規模效益;必須依據土地整治等項目管理規定組織實施、監管和驗收。

三要規範補改結合。《指導意見》明確了補改結合的適用範圍,即對於單獨選址建設項目受資源條件限制,無法落實佔優補優、佔水田補水田的,可通過補改結合落實;各類城市建設涉及佔用耕地的,必須落實先補後佔和直接補充優質耕地或水田要求。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報批環節擬定補充耕地方案時,應首先註明建設擬佔用耕地面積及耕地質量等別,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補充耕地方案要嚴格審查把關。

四要強化監督管理。提質改造土地整治項目要納入監管平臺,構建和完善項目監督管理信息系統,並建立專門補改結合管理臺賬。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在政府統一領導下健全規章制度,完善監管措施。落實情況要納入耕地佔補平衡和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檢查與考核內容,落實監管共同責任。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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