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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出臺政策進一步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2016-08-12 08:27 來源: 福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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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科技成果“物盡其用” 讓科技人員“盡顯其值”
福建省出臺政策進一步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近日,福建省出臺《關於進一步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若干規定》,從三個方面激發創新活力、創造潛力。

●深化省級事業單位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改革

◎在國務院規定的基礎上,將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自主權除賦予省屬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外,拓展適用到省級事業單位。

◎省屬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等省級事業單位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採取轉讓、許可、合作或者作價投資等方式開展轉移轉化活動,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外,不需審批或者備案。

◎單位可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授予科技成果完成團隊或個人對該成果的處置權,並協商確定最低可成交價格。科技成果的完成團隊或完成人可在最低可成交價格的基礎上,通過協議定價或評估定價等市場化方式,確定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投資價格。

◎省屬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等省級事業單位轉移轉化科技成果所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單位,納入單位預算,不上繳國庫,扣除對完成和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人員的獎勵和報酬後,應當主要用於科學技術研發與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

●激勵科技人員創新創業

◎確定“根據貢獻程度提取不低於50%或不低於70%的比例用於獎勵”,同時賦予科技成果擁有單位根據科研實際確定獎勵比例的自主權。

◎省級事業單位取得的科技成果一年以上未啟動轉化的,成果完成人和參加人在不變更職務科技成果權屬的前提下,可以根據有關協議進行該項科技成果的轉化,轉化收益的70%~90%歸其所有。

◎省屬科研院所和高等學校科研人員離崗在本省內轉化自主研發成果的,保留人事關係可延長至5年。省屬企事業單位擔任處級及以上的行政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可在辭去領導職務後以科研人員身份(不佔領導職數)離崗創業。

◎對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價入股的企業,用於股權獎勵和股權出售的激勵總額中,用於股權獎勵的部分可以超過50%,用於股權獎勵的激勵額可以超過近3年(不滿3年的,計算已有年限)稅後利潤形成的凈資産增值額的17.5%。

◎省屬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等事業單位(不含內設機構)正職領導,以及上述事業單位所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單位的正職領導,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獲得現金獎勵,原則上不得獲取股權激勵。其他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可獲得現金、股份或者出資比例等獎勵和報酬。

●優化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環境

◎執法執紀部門要界定好有關科技成果轉化問題的界限,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要明確在推進科技成果轉化中的相應職責。

◎在國家規定科技成果轉化市場價值變化免責條款的基礎上,補充規定了省屬企事業單位以科技成果對外投資實施轉化的免責內容。(記者 周琳)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雷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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