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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加大民辦社會福利機構扶持力度

2016-08-13 09:13 來源: 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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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民辦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規定(修訂稿)》向社會徵求意見
加大民辦社會福利機構扶持力度

12日,省民政廳發佈《廣東省民辦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規定(修訂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對比現行的規定,此次徵求意見稿在加大對民辦社會福利機構扶持力度等方面擬作出新的要求,其中包括:港澳臺僑及外籍人士擬可在粵獨資辦社會福利機構。

工作人員配備比例有新規定

據了解,為進一步規範我省民辦社會福利機構的管理工作,維護民辦社會福利機構及其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結合社會發展和新形勢要求,省政府決定修訂2009年3月10日發佈的《廣東省民辦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133號)。

記者查閱徵求意見稿發現,民辦社會福利機構工作人員的配備有了新規定:直接服務於服務對象的工作人員數與入住的自理服務對象比例達到1:10以內,與介助服務對象(介助即介入幫助,可通俗理解為生活半自理)達到1:6以內,與介護服務對象(介護,即介入護理,可通俗理解為生活不能自理)達到1:3以內;與兒童服務對象達到1:1以內。

在服務方面,徵求意見稿新增規定:民辦社會福利機構不得對同一服務對象出租或出售兩張(不含兩張)以上的床位設施。

關於民辦社會福利機構停業終止服務等方面的規定,徵求意見稿有了新的調整。現行《廣東省民辦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規定》要求,民辦社會福利機構因停業或者其他原因需要終止服務的,應當在妥善安置好服務對象後,按照原申辦程序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並經核準,方能停止服務。

加強與醫療衛生機構合作

對於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組織和個人以及華僑、國外的申辦人在廣東舉辦民辦社會福利機構,徵求意見稿的規定有新的調整。現行規定要求,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組織和個人以及華僑、國外的申辦人,採取合資、合作的形式在本省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應當向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受理申請後會省人民政府外經貿部門辦理。

徵求意見稿則提出,香港、澳門的組織、個人獨資或者與內地(大陸)的組織、個人合資、合作的形式,在本省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登記主管部門或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登記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台灣地區的組織、個人以及華僑獨資或者與內地(大陸)的組織、個人合資、合作在本省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外國的組織、個人獨資或者與中國的組織、個人合資、合作在本省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應當向省人民政府登記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關於“醫養結合”,徵求意見稿新增相關要求:民辦社會福利機構應當按照“就近就便、互利互惠”原則,加強與各級醫療衛生機構合作,與周邊醫療衛生機構建立健全急救急診、預約就診、雙向轉診、定期巡診、業務指導等合作機制並簽訂合作協議。

徵求意見稿還新增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舉辦民辦社會福利機構給予床位建設補貼和運營補貼扶持,具體扶持政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建立民辦社會福利機構評估制度,定期進行綜合評價。評估工作可以委託第三方,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佈。

用地供應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

對於民辦社會福利服務設施和新建民辦社會福利機構用地等方面,徵求意見稿提出,民辦社會福利服務設施用地供應應當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新建城區和居住小區配建民辦社會福利機構用地的,建設規模應一併納入住房建設用地供應計劃。

徵求意見稿提出,新建民辦社會福利機構用地的,應根據城鄉規劃佈局要求,分期分階段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的,應當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中優先予以安排。

對閒置土地依法處置後由政府收回的,規劃用途符合要求的,可優先用於民辦社會福利機構用地,一併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

支持民辦社會福利機構利用城鎮空閒的廠房、學校、商業設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會資源進行改造。經規劃批准臨時改變建築使用功能成為公益性民辦社會福利機構且連續經營一年以上的,五年內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價,土地使用性質也可暫不作變更。(記者 李強)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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