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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後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實務指南

2016-08-15 10:50 來源: 中國稅務報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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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激發創業,創業帶動就業,就業關乎民生。為此,在2016年5月1日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將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的營業稅減免政策平移至營改增後的增值稅減免政策中。

符合享受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條件的重點群體

1.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

2.零就業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

3.畢業所在公曆自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內,從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畢業的高校畢業生。

提示:2015年1月27日起,《就業失業登記證》更名為《就業創業證》,原已發放的《就業失業登記證》繼續有效;同日,取消《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此前已取得《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或註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繼續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從2015年1月27日開始,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和失業人員,持有由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頒發的,並經就業和創業地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對人員範圍、就業失業狀態、已享受政策情況進行核實後,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企業吸納稅收政策”字樣的《就業創業證》,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同時符合自主創業和企業吸納稅收政策條件的,可同時加注;主管稅務機關在《就業創業證》上加蓋戳記,註明減免稅所屬時間。

符合條件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創業的減免稅計算

政策規定

1.重點群體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2016年5月1起營改增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以下統稱“流轉稅及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在扣減應繳稅費時,應注意不同稅費的順序,不能顛倒。

2.納稅人的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年的,應當以實際月份按“減免稅限額=年度減免稅限額÷12×實際經營月數”換算其減免稅限額。

3.納稅人實際應繳納的“流轉稅及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小于減免稅限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稅費金額為限,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實際應繳納的“流轉稅及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大於減免稅限額的,以減免稅限額為限。

案例解析:

符合減免稅條件的重點群體人員小龍于2016年4月成立小龍餐館從事個體經營,其享受免稅的期限為2016年4月~2018年12月。其所在地省人民政府已規定重點群體從事個體經營免稅限額上浮20%為9600元,該餐館2016年度(4月~12月,共9個月)可享受的稅收扣減限額為:9600÷12×9=7200(元)。

假設1:小龍餐館2016年4月~12月,應繳營業稅(營改增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因季度銷售額、營業額均未超過30萬元而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及個人所得稅合計6800元,其2016年免稅限額以應繳的6800元為限,當年應繳稅費全免。但當年扣減不足的可免稅餘額400元不得結轉下年使用。

假設2:小龍餐館2016年應繳:4月份營業稅2000元、5月~12月營改增增值稅6000元,城市維護建設稅560元及個人所得稅5440元,合計14000元。

其2016年可以享受的該項稅收扣減限額為7200元,可扣減的減免稅費金額依次為:營業稅2000元、營改增增值稅5200元。當年還應繳納營改增增值稅800元、城市維護建設稅560元、個人所得稅5440元。

如果小龍已分期將當期應繳的各稅費繳納,則可根據計算的可扣減的減免稅費金額申請辦理退還手續,同時辦理免稅備案手續。

企業、單位吸納重點群體人員就業減免稅計算

政策規定

1.商貿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從事原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規定經營活動的服務型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2016年5月1日營改增後,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銷售服務、無形資産、不動産註釋》中“不動産租賃服務”、“商務輔助服務”(不含貨物運輸代理和代理報關服務)、“生活服務”(不含文化體育服務)範圍內業務活動的企業以及按規定登記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者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且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依次扣減營業稅(2016年5月1起營改增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統稱“流轉稅及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在扣減應繳稅費時,應注意不同稅費的順序,不能顛倒。

2.納稅人自吸納失業人員的次月起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每名失業人員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納稅人按本單位吸納人數和簽訂的勞動合同時間核定本單位減免稅總額(∑每名失業人員本年度在本企業工作月份÷12×定額),在減免稅總額內的每個納稅期依次扣減流轉稅及附加。

3.納稅人實際應繳納的流轉稅及附加大於核定減免稅總額的,以核定減免稅總額為限。

4.納稅人實際應繳納的流轉稅及附加小于核定減免稅總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流轉稅及附加為限;納稅年度終了,納稅人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以差額部分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再結轉以後年度扣減。

案例解析

某省確定招錄重點群體就業定額扣減標準為每人每年5200元。某生活服務型企業2015年12月招收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20人,2016年6月新增10人,核定該企業2016年該項稅收扣減總額為:(20×12+10×6)÷12×5200=130000元。

假設1:該企業2016年應繳納:1月~4月營業稅30000元、5月~12月營改增增值稅96000元、城市維護建設稅8820元、教育費附加3780元、地方教育附加2520元,合計應繳稅費141120元。該公司2016年可享受的減免稅金額為核定的稅收扣減總額130000元,依次扣減營業稅30000元、營改增增值稅96000元、城市維護建設稅4000元,還應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4820元、教育費附加3780元、地方教育附加2520元,2016年應繳稅費合計11120元。

假設2:該企業2016年應繳納:1月~4月營業稅22000元、5月~12月營改增增值稅78000元、城市維護建設稅7000元、教育費附加3000元、地方教育附加2000元,匯算清繳時應繳企業所得稅9700元。該公司2016年可享受的減免稅額先以應繳的流轉稅及附加112000元(營業稅22000元、營改增增值稅78000元、城市維護建設稅7000元、教育費附加3000元、地方教育附加2000元)為限,全部予以扣減;已扣減的流轉稅及附加112000元與核定的可扣減稅收總額130000元尚有差額18000元,匯算清繳時再將其應繳的企業所得稅9700元全額扣減;在依次扣減2016年全部應繳的流轉稅及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合計121700元後,仍有差額8300元沒有扣減,則不得結轉下年再扣減。

2016年4月30日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39號)規定執行;自2016年5月1日起,尚在在剩餘稅收優惠政策期限內的原享受該項營業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以及符合條件的營改增納稅人,均按照財稅〔2016〕36號通知之附件3《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的規定享受營改增有關增值稅優惠。

營改增稅收優惠政策的執行期限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納稅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稅收優惠相關備案規定

(一)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備案

重點群體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每年可扣減的減免稅限額為8000元,最高可上浮20%;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吸納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可扣減的減免稅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上述幅度內具體確定該兩項標準,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二)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重點群體從事個體經營扣減增值稅優惠(減免性質代碼:01013605)

——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減免個人所得稅(減免性質代碼:05013606)

——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減免個人所得稅(減免性質代碼:05013608)

從事個體經營的納稅人在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後的當月,持《就業創業證》或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以及稅務機關要求的相關材料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招錄重點群體就業扣減增值稅優惠(減免性質代碼:01013607)

招錄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就業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持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發的《企業實體吸納失業人員認定證明》、《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本年度實際工作時間表》和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在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後的當月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納稅年度終了前招用失業人員發生變化的,應當在人員變化次月按照規定重新備案。

——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企業限額減徵企業所得稅—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減免性質代碼:04013607)

——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企業限額減徵企業所得稅—高校畢業生就業(減免性質代碼:04013608)

匯繳時方能享受。持《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並將以下留存備查資料在享受優惠事項後妥善保管10年:

1.勞動保障部門出具《企業實體吸納失業人員認定證明》;

2.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在企業預定工作時間表》;

3.就業人員的《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

4.招用失業人員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

5.為招用失業人員繳納社保證明材料;

6.企業工資支付憑證;

7.每年度享受貨物與勞務稅抵免情況説明及其相關申報表;

8.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周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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