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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國土廳規範設立地質災害警示標誌

2016-08-16 09:01 來源: 福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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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省國土資源廳下發通知,對地質災害警示標誌的設立時間、設立人、設立的位置、標誌內容、牌面尺寸以及標誌撤銷時間等作了具體規定,進一步規範全省地質災害警示標誌的設立。

通知規定,地質災害險情發生後,警示標誌應在群測群防體系確定後的10天內設立。城鎮、鄉村等民居區域的地質災害危險區,其警示標誌由縣級國土資源部門設立;公路沿線範圍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設立;鐵路沿線範圍的由鐵路主管部門設立;水庫庫區、沿江沿海堤防範圍的由水利主管部門設立;礦山開採區的、尾礦庫的由安監主管部門督促礦山業主設立;各類學校範圍的由教育主管部門督促學校設立;旅遊景區範圍的由旅遊主管部門督促景區管委會、投資人設立;行政及企事業單位所在區域存在地質災害危險區的,由該單位負責設立。警示標誌的設立人統一落款為縣級政府。地質災害險情已經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警示標誌由設立單位及時撤銷。

通知明確,地質災害警示標誌應設立在縣級政府劃定的地質災害危險區外圍醒目位置,具體根據危險區周邊地物地貌和道路交通情況確定,危險區範圍較大的,應設立多處。

通知要求,地質災害警示標誌的設立情況應納入各地地質災害防治績效考核內容。(記者 張靜雯)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韓昊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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