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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規範信用信息“雙公示” 涉及法人的行政處罰信息均要公示

2016-08-18 07:21 來源: 新華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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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時公開公示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強化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是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重要支撐。省政府辦公廳近日發出通知,進一步規範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公示(簡稱“雙公示”)的有關標準和工作程序,為深化改革完善制度性保障措施。

“雙公示”的前提是全面梳理、編制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事項目錄。“雙公示”目錄包含項目名稱、行政決定部門、行政決定類別(行政許可或行政處罰)、設定依據、行政相對人類別(法人和其他組織或自然人)等,要根據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機構職能調整及相關法律法規變化動態調整。各地、各部門編制的目錄,及時報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在“誠信江蘇”網站公示,並與“信用中國”網站互聯。

根據國家發改委工作部署,省政府就進一步規範開展“雙公示”明確了新要求——

區別公示法人及其他組織與自然人。凡涉及法人及其他組織的所有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信息,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開的信息,其餘全部歸集、公示。凡涉及自然人的行政處罰信息,現階段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只歸集數據,待相關規章制度和標準規範完善後再公示。“雙公示”信息若涉及自然人身份證號碼,要隱去部分信息,妥善保護自然人權益。

分類歸集行政處罰信息。屬於簡易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應歸集到各地、各部門的平臺系統,並報送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暫不公示,但要探索建立輕微失信預警與累積懲戒機制。

保護“雙公示”信息主體權益。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決定提出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時,及時暫停信息公示,視復議或訴訟的結果及時恢復、更正、撤銷相關信息公示。作出行政決定的部門在七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並在七個工作日內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行政處罰情況進行公示。

省有關部門將對各地、各部門“雙公示”信息的及時性、全面性和準確性進行專項評估,作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考核的重要板塊。 (黃 偉)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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