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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貸監管辦法正式出臺 個人最高借款100萬元

2016-08-24 19:50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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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8月24日電(記者 李延霞 侯玉傑)中國銀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24日聯合發佈《網絡借貸信息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與徵求意見稿相比,辦法最大的變化是對借款上限進行了明確規定。

辦法規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網絡借貸信息仲介機構平臺的借款餘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同一網絡借貸信息仲介機構平臺的借款餘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網絡借貸信息仲介機構平臺借款總餘額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不同網絡借貸信息仲介機構平臺借款總餘額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

防範信貸集中風險是設定借款上限的主要考慮。辦法稱,網絡借貸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網絡借貸信息仲介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風險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網絡借貸信息仲介機構平臺及不同網絡借貸信息仲介機構平臺的借款餘額上限。

辦法以負面清單形式劃定了業務邊界,將原來徵求意見稿設定的十二項禁止行為增設為十三項。明確提出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歸集資金設立資金池、不得自身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擔保等,並增設不得從事的債權轉讓行為、不得提供融資信息仲介服務的高風險領域等內容。

在監管方面,辦法明確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對網貸業務活動實施行為監管,制定網貸業務活動監管制度;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網貸的機構監管,具體監管職能包括備案管理、規範引導、風險防範和處置等。

銀監會表示,下一步將抓緊制定配套辦法,儘快發佈網貸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網貸機構備案以及網貸機構信息披露等配套制度,完善網貸行業監管制度體系。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韓昊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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