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林業局規範集體林權流轉:權屬有爭議 不得流轉

2016-08-31 16:09 來源: 林業局網站
字號: 默認 超大 | 打印 |

為確保集體林權流轉順暢,避免各種流轉“亂象”,近日國家林業局出臺《關於規範集體林權流轉市場運行的意見》。

家庭承包林地以轉讓方式流轉,流入方須是從事農業經營農戶

《意見》明確,集體林權流轉是指在不改變林地所有權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權權利人將其擁有的集體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林木使用權依法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他人的行為,不包括依法徵收致使林地經營權發生轉移的情形。區劃界定為公益林的林地、林木暫不進行轉讓,允許以轉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轉。權屬不清或有爭議、應取得而未依法取得林權證或不動産權證、未依法取得抵押權人或共有權人同意等情況下的林權不得流轉。林權流轉應堅持依法、自願、有償和林地林用及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意見》提出,對家庭承包林地,以轉讓方式流轉的,流入方必須是從事農業生産經營的農戶,原則上應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進行且需經發包方同意;以其他形式流轉的,應當依法報發包方備案。

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流轉的,流轉方案應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提前公示,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採取招標、拍賣或公開協商等方式流轉;流轉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要事先報鄉(鎮)政府批准。林權再次流轉的,應按照原流轉合同約定執行,並告知發包方;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經營權,須經依法登記取得林權證或不動産權證書方可流轉。委託流轉的,應當有林權權利人的書面委託書。林權流入方應當具有林業經營能力,鼓勵各地依法探索建立工商資本租賃林地準入制度。

規範森林資源資産評估,構建全國統一林權流轉網絡監管體系

《意見》要求,各地要完善縣級林業服務平臺功能,逐步健全縣、鄉、村三級服務和管理網絡,加強林權流轉信息公開,可採取減免費用、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農戶和其他林業經營主體到林權交易平臺、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等公開市場進行林權流轉交易。要引導和規範森林資源資産評估行為,向社會公佈評估機構不良行為,指導和監督森林資源資産評估協會工作。各地要加強林權流轉合同管理,探索建立合同網簽和面簽制度,要求市場主體以規範格式向社會作出公開信用承諾,並納入交易主體信用記錄。同時,推進林權流轉市場信用體系建設,探索建立林權流轉市場主體信用評級制度和信用評價成果運用機制,在實施財政性資金項目安排或授予榮譽性稱號時,將信用狀況作為參考條件;加強對林權流轉工作的指導,研究制定林權流轉具體操作規程,切實履行好林權流轉監督管理職責,及時查處糾正違法違規行為。

《意見》還提出,各地要建立林權數據動態管理制度,實行林權權源表管理模式,將林地承包合同和林權流轉合同、林權登記等涉及林權信息有序銜接集成,實現關聯業務協同管理。加快推進林權流轉市場監管服務平臺建設和建立林權信息基礎數據庫和管理信息系統,逐步實現林權管理的自動化、標準化和信息化。(記者 顧仲陽)

國家林業局關於規範集體林權流轉市場運行的意見
林改發〔2016〕10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林業局,國家林業局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隨著林業改革不斷深入,集體林權流轉規模不斷擴大、方式不斷創新,推動了林業規模化經營,有力地促進了林業增效、農民增收。為使集體林權流轉既順暢,又切實避免“亂象”,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嚴格界定流轉林權範圍

集體林權流轉是指在不改變林地所有權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權權利人將其擁有的集體林地經營權(包括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林地經營權和林地承包經營權)、林木所有權、林木使用權依法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他人的行為,不包括依法徵收致使林地經營權發生轉移的情形。集體林權可通過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抵押或作為出資、合作條件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流轉。區劃界定為公益林的林地、林木暫不進行轉讓,允許以轉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轉。權屬不清或有爭議、應取得而未依法取得林權證或不動産權證、未依法取得抵押權人或共有權人同意等情況下的林權不得流轉。

二、準確把握林權流轉原則

林權流轉應當堅持依法、自願、有償原則,流轉的意願、價格、期限、方式、對象等應由林權權利人依法自主決定,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採取強迫、欺詐等不正當手段強制或阻礙農民流轉林權。堅持林地林用原則,集體林權流轉不得改變林地所有權、林地用途、公益林性質和林地保護等級,流轉後的林地、林木要嚴格依法開發利用。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保證公開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競爭、規範有序,不得有失公允,流轉雙方權利義務應當對等。

三、切實規範林權流轉秩序

對家庭承包林地,以轉讓方式流轉的,流入方必須是從事農業生産經營的農戶,原則上應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進行,且需經發包方同意;以其他形式流轉的,應當依法報發包方備案。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流轉的,流轉方案應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提前公示,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採取招標、拍賣或公開協商等方式流轉;流轉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要事先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簽訂合同前應當對流入方的資信情況和經營能力進行審查。林權再次流轉的,應按照原流轉合同約定執行,並告知發包方;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經營權,須經依法登記取得林權證或不動産權證書,方可依法採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轉。委託流轉的,應當有林權權利人的書面委託書。

四、嚴格林權流入方資格條件

林權流入方應當具有林業經營能力,林權不得流轉給沒有林業經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國家發展改革委 商務部關於印發市場準入負面清單草案(試點版)的通知》(發改經體〔2016〕442號)明確要求:租賃農地從事生産經營要進行資格審查,未獲得資質條件的,不得租賃農地從事生産經營。鼓勵各地依照該精神,依法探索建立工商資本租賃林地準入制度,實行承諾式準入等方式,可採取市場主體資質、經營面積上限、林業經營能力、經營項目、誠信記錄和違規處罰等管理措施,對投資租賃林地從事林業生産經營資格進行審查。家庭承包林地的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流轉給工商資本,但不得辦理林權變更登記。

五、努力完善林權流轉服務

各地要完善縣級林業服務平臺功能,逐步健全縣鄉村三級服務和管理網絡,為林業經營主體提供林權流轉、惠林政策實施、生産信息技術、林權投融資等指導、服務。加強林權流轉信息公開,重點公開流轉面積、流向、用途、流轉價格等信息,引導林權有序流轉。可採取減免費用、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農戶和其他林業經營主體擁有的林權到林權交易平臺、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等公開市場上流轉交易。鼓勵各地探索政府購買林業公益性服務,大力發展社會化林業專業服務組織,開展流轉信息溝通、居間、委託、評估等林權流轉仲介服務。引導和規範森林資源資産評估行為,向社會公佈評估機構不良行為,指導和監督森林資源資産評估協會工作。

六、強化流轉合同管理

集體林權流轉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合同,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流轉期限不得超過原承包剩餘期。各地要加強林權流轉合同管理,探索建立合同網簽和面簽制度,要求市場主體以規範格式向社會作出公開信用承諾,並納入交易主體信用記錄。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要提供可編輯的合同示範文本網絡下載服務,大力推廣使用《集體林權流轉合同示範文本(GF-2014-2603)》。在指導流轉合同簽訂或流轉合同鑒證中,發現流轉雙方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約定,要及時予以糾正。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經流轉公示無異議後,可出具書面意見,作為林權流轉關係和相關權益的證明,並推動與不動産登記、工商、銀行業金融等機構實時共享互認,協同不動産登記部門做好林地承包經營權轉移登記工作。

七、加強林權流轉用途監督

各地要加強對林權流轉工作的指導,研究制定林權流轉具體操作規程,切實履行好林權流轉監督管理職責。要加強林權流轉的事中事後監管,及時查處糾正違法違規行為。要實行最嚴格的林地用途管制,確保林地林用。切實做好抵押林權處置的服務工作,防範抵押風險。採取措施保證流轉林地用於林業生産經營,探索建立獎懲機制,對符合要求的林業經營主體可給予林業生産經營扶持政策支持,對不符合要求的可依法禁止限制其承擔涉林項目。鼓勵和支持林業經營主體主動公示“林業生産經營改善計劃”,以及林地、林木開發利用和流轉合同履約等情況年度報告,自覺接受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

八、推進林權流轉市場信用體系建設

以縣(市、區)為單位,逐步建立林權流轉市場主體守合同、重信用信息採集歸檔工作,依法將其涉林違法違規行為的司法判決書、行政處罰書、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書和裁決書、經查證屬實的被投訴舉報記錄等情況記入其信用檔案。各地要探索建立林權流轉市場主體信用評級制度和信用評價成果運用機制,在實施財政性資金項目安排或授予榮譽性稱號時,將信用狀況作為參考條件,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信用好的。

九、搭建集體林權流轉市場監管服務平臺

各地要建立林權數據動態管理制度,實行林權權源表管理模式,將林地承包合同和林權流轉合同、林權登記、林業經營主體、流轉交易、抵押擔保、森林保險以及森林資源等涉及林權信息有序銜接集成,實現關聯業務協同管理。加快推進林權流轉市場監管服務平臺建設,構建全國統一的“數據一個庫、監管一張網、管理一條線”的網絡監管體系,實現相關數據的互聯互通和縱橫信息共享。加快建立林權信息基礎數據庫和管理信息系統,實現網上辦理,逐步實現林權管理的自動化、標準化和信息化。推廣“林權IC卡”和手機APP服務做法,為林農各項經營活動提供實時更新、查詢信息服務。

本意見自發佈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1年10月31日,《國家林業局關於切實加強集體林權流轉管理工作的意見》(林改發〔2009〕232號)和《國家林業局關於進一步加強集體林權流轉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改發〔2013〕39號)同時廢止。

國家林業局
2016年7月29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韓昊辰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