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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

2016-09-10 07:17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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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9月9日電(記者趙曉輝、王都鵬)中國證監會9日發佈《關於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的決定》,紮緊制度與標準的“籬笆”,給“炒殼”降溫,促進市場估值體系的理性修復。

本次修改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完善重組上市認定標準,細化關於上市公司“控制權變更”的認定標準,完善關於購買資産規模的判斷指標,明確累計首次原則的期限為60個月。需説明的是,60個月期限不適用於創業板上市公司重組,也不適用於購買的資産屬於金融、創業投資等特定行業的情況,這兩類情況仍須按原口徑累計。二是完善配套監管措施,抑制投機“炒殼”。取消重組上市的配套融資,提高對重組方的實力要求,延長相關股東的股份鎖定期,遏制短期投機和概念炒作。三是按照全面監管的原則,強化上市公司和仲介機構責任,加大問責力度。

此外,為解決重組事項導致的長期停牌問題,證監會近日對《關於加強與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相關股票異常交易監管的暫行規定》和《關於規範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若干問題的規定》進行了相應修訂。

修訂縮短了終止重大資産重組進程的“冷淡期”,由3個月縮短至1個月。上市公司披露重大資産重組預案或者草案後主動終止重大資産重組進程的,上市公司應當同時承諾自公告之日至少1個月內不再籌劃重大資産重組;3個月內再次啟動重大資産重組行為的,應當在再次啟動的重組預案和報告書中,重點披露前次重組終止的原因,短期內再次啟動重組程序的原因。

修訂還明確了交易標的相關報批事項披露標準。交易標的涉及立項、環保、行業準入、用地、規劃、建設施工等有關報批事項,無法在首次董事會決議公告前取得相應許可證書或有關批復文件的,上市公司應在重大資産重組預案和報告書中披露有關報批事項的取得進展情況,並作出重大風險提示。

同時,證監會在並購重組審核以及其他無需證監會核準的重大資産重組監管中,對標的資産是否依規取得相應許可證書或批復文件進行關注,督促相關方面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監管標準和要求未發生變化。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説,下一步,證監會將繼續加強並購重組監管,嚴厲查處信息披露不真實、忽悠式重組等違法違規行為,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周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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