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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擬建立統一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

2016-09-09 21:13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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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9月9日電(記者 王都鵬、趙曉輝)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9日説,證監會近日就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辦法是資本市場的一項基礎制度,制定統一的適當性管理規定,將對投資者進行分類管理,確立産品分級機制,並明確、強化經營機構的適當性管理義務。

“在資本市場發展實踐中有必要注重對投資者進行分類管理,‘將適當的産品銷售給適當的投資者’,防止不當銷售産品或提供服務。”鄧舸説, 為此,辦法構建了依據多維度指標對投資者分類的體系,統一投資者分類標準和管理要求。明確普通和專業投資者基本分類,兩類投資者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相互轉化。

鄧舸説,辦法的核心就是要求經營機構對投資者進行科學分類,把“了解客戶”、“了解産品”、“客戶與産品匹配”、“風險揭示”作為基本的經營原則,不了解客戶就賣産品,不把風險講清楚就賣産品,既背離基本道義,也違反了法律義務,將從自律、監管等各個層面給予相應的處罰。

同時,辦法還明確了産品分級的底線要求和職責分工,建立層層把關、嚴控風險的産品分級機制。規定經營機構是産品或服務風險等級劃分的主體,明確分級的考慮因素,建立了監管部門明確底線要求、行業協會制定産品名錄指引、經營機構制定具體分級標準的産品分級體系。

此外,辦法突出對於普通投資者的特別保護,向投資者提供有針對性的産品及差別化服務。“規定普通投資者在信息告知、風險警示、適當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別保護。”鄧舸説,經營機構與普通投資者發生糾紛,經營機構不能證明其履行相應義務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雷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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