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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擬建立統一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

2016-09-10 07:31 來源: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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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擬建立統一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
——投資者保護將告別“豆腐立法”

證監會近日就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辦法是資本市場的一項基礎制度,制定統一的適當性管理規定,將對投資者進行分類管理,確立産品分級機制,並明確強化經營機構的適當性管理義務


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9月9日表示,證監會就《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公開徵求意見。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是資本市場的一項基礎制度,制定統一的適當性管理規定,是落實國務院有關部署和“依法監管、從嚴監管、全面監管”工作要求,明確、強化經營機構的適當性管理義務,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要舉措。

構建投資者分類體系

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是資本市場的一項基礎制度。鄧舸表示,2009年以來,證監會陸續在創業板、金融期貨、融資融券、股轉系統、私募投資基金等市場、産品或業務中建立了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起到了積極效果。但這些制度比較零散,相互獨立,未覆蓋部分高風險産品,而且提出的要求側重設置準入的門檻,對經營機構的義務規定不夠系統和明確。

在總結各市場、産品、服務的適當性要求基礎上,《辦法》明確了投資者分類、産品分級、適當性匹配等各環節的標準或底線,具體産品或服務的適當性規定應以此為依據。《辦法》的核心就是要求經營機構對投資者進行科學分類,把“了解客戶”“了解産品”“客戶與産品匹配”“風險揭示”作為基本的經營原則。不了解客戶就賣産品,不把風險講清楚就賣産品,既背離基本道義,也違反了法律義務,將從自律、監管等各個層面給予相應的處罰。

《辦法》構建了一系列看得見、抓得著的制度安排。構建了依據多維度指標對投資者分類的體系,統一投資者分類標準和管理要求。明確普通和專業投資者基本分類,經營機構從有效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出發可以對投資者進行細化分類。同時規範了特定市場、産品、服務的投資者準入要求;明確了産品分級的底線要求和職責分工,建立層層把關、嚴控風險的産品分級機制。規定經營機構是産品或服務風險等級劃分的主體,明確分級的考慮因素,建立了監管部門明確底線要求、行業協會制定産品名錄指引、經營機構制定具體分級標準的産品分級體系;規定了經營機構在適當性管理全過程的義務,全面從嚴規範相關行為。細化從了解投資者、評估産品、適當性匹配、風險警示到持續符合要求等各個環節的具體內容和方式,要求完善內部管理制度,禁止採取鼓勵從業人員不適當銷售的考核激勵措施,突出適當性義務規定的可操作性。

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

在投資者分類方面,分為專業投資者和普通投資者。專業投資者除了機構投資者以外,還包括“金融資産不低於500萬元,或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具有2年以上證券、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等條件的自然人。其餘均為普通投資者。

業內人士表示,證券期貨市場是一個有風險的專業化市場,股票、債券、期貨、期權等各種産品的功能、特點、複雜程度和風險收益特徵千差萬別,而廣大投資者在專業水平、風險承受能力、風險收益偏好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異,對金融産品的需求也不盡相同,資本市場的長期穩定發展需要投資者的專業化程度和風險承受能力與産品相匹配。因此,在資本市場發展實踐中有必要注重對投資者進行分類管理,“將適當的産品銷售給適當的投資者”,防止不當銷售産品或提供服務。

“境外成熟市場均高度重視適當性管理,建立了全面有效的制度機制,取得了良好效果。我國資本市場以中小投資者為主,更需要採取針對性措施來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權益,引導市場健康、有序發展,建立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尤顯重要。”鄧舸説。

國開證券研究部副總經理杜徵徵在接受《經濟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考慮到券商履行適當性義務會增加自身合規運營成本,以及普通投資者與專業投資者在風險識別、專業水平、風險承擔能力等方面的差異,《辦法》在規範和強化券商等適當性義務時,加大了對普通投資者的保護力度,而對專業投資者可以豁免部分適當性義務。

“券商、期貨公司等機構不能‘為了銷售而銷售’,要確立層層把關、嚴控風險的産品分級機制,經營機構應盡職盡責,不僅要加大對普通中小投資者的教育和培訓力度,也應不斷向其提示投資風險,充分告知信息披露,以客戶利益為優先、為客戶最佳利益著想;不得向普通投資者主動推銷風險等級過高、或高於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産品。”杜徵徵説。

突出監管職責與法律責任

有違規必有追責,違反法定義務必須承擔法律責任是基本的法理。為確保經營機構自覺落實適當性義務,避免適當性要求成為無約束力的“豆腐立法”和“沒有牙齒的立法”,《辦法》強化了監管自律部門對經營機構落實適當性要求的監督管理責任,制定了對經營機構及相關人員違規行為一一對應的處罰規定,這也是境外市場適當性管理立法的通行做法。

借鑒境外經驗,《辦法》規定了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自律組織在制定適當性法規、確保適當性制度落實、重點關注高風險産品適當性安排等方面的監管自律職責。針對違反投資者分類規定、産品或服務分級規定、適當性匹配規定及其他義務規定等違規行為的具體情形,一一列出負面清單,規定了可對經營機構以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的監管措施,以及情節嚴重的處理措施和行政處罰,對經營機構從業人員還可以依法採取市場禁入的措施。通過上述規定,強化了監管自律職責與法律責任,確保適當性義務落到實處。

國信證券合規總監陳勇表示,突出對違法違規經營機構、個人的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有利於凈化資本市場環境,也體現出“依法監管、從嚴監管、全面監管”的趨嚴態勢,有利於加快形成融資功能完備、基礎制度紮實、市場監管有效、投資者權益得到充分保護的資本市場。(記者 溫濟聰)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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