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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修訂並購重組規則 
進一步縮短上市公司停牌時間

2016-09-10 11:24 來源: 證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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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解決重組事項導致的長期停牌問題,前期,證券交易所發佈了停復牌業務指引。近日,我會對《關於加強與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相關股票異常交易監管的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2〕33號)、《關於規範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若干問題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08〕14號)進行了相應修訂,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縮短終止重大資産重組進程的“冷淡期”,由3個月縮短至1個月。上市公司披露重大資産重組預案或者草案後主動終止重大資産重組進程的,上市公司應當同時承諾自公告之日至少1個月內不再籌劃重大資産重組;3個月內再次啟動重大資産重組行為的,應當在再次啟動的重組預案和報告書中,重點披露前次重組終止的原因,短期內再次啟動重組程序的原因。

二是明確交易標的相關報批事項披露標準。交易標的涉及立項、環保、行業準入、用地、規劃、建設施工等有關報批事項,無法在首次董事會決議公告前取得相應許可證書或有關批復文件的,上市公司應在重大資産重組預案和報告書中披露有關報批事項的取得進展情況,並作出重大風險提示。

同時,根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我會在並購重組審核以及其他無需我會核準的重大資産重組監管中,對標的資産是否依規取得相應許可證書或批復文件進行關注,督促相關方面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監管標準和要求未發生變化。

下一步,我會將按照依法監管、從嚴監管、全面監管的要求,繼續加強並購重組監管,嚴厲查處信息披露不真實、忽悠式重組等違法違規行為,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周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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