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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就《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

2016-09-10 11:11 來源: 證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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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證監會就《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公開徵求意見。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是資本市場的一項基礎制度,制定統一的適當性管理規定,是落實國務院有關文件部署和“依法監管、從嚴監管、全面監管”工作要求,明確、強化經營機構的適當性管理義務,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要舉措。

證券期貨市場是一個有風險的專業化市場,股票、債券、期貨、期權等各種産品的功能、特點、複雜程度和風險收益特徵千差萬別,而廣大投資者在專業水平、風險承受能力、風險收益偏好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異,對金融産品的需求也不盡相同,資本市場的長期穩定發展需要投資者的專業化程度和風險承受能力與産品相匹配。因此,在資本市場發展實踐中有必要注重對投資者進行分類管理,“將適當的産品銷售給適當的投資者”,防止不當銷售産品或提供服務。境外成熟市場均高度重視適當性管理,建立了全面有效的制度機制,取得了良好效果。我國資本市場以中小投資者為主,更需要採取針對性措施來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權益,引導市場健康、有序發展,建立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尤顯重要。

經營機構與投資者同為資本市場的參與者,但兩者的定位和角色迥然不同。經營機構通過提供金融産品和服務獲取收益,具有天然的開發更多客戶、銷售更多産品的衝動,投資者則處於信息不對稱的相對弱勢地位,在金融産品日益豐富、産品結構日趨複雜、交叉銷售日益頻繁的當今資本市場,兩者的這種差別往往更加明顯。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正是平衡雙方利益訴求、約束經營機構短期利益衝動、增強經營機構長期競爭力,同時提升投資者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的一劑良方。

2009年以來,我會陸續在創業板、金融期貨、融資融券、股轉系統、私募投資基金等市場、産品或業務中建立了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起到了積極的效果。但這些制度比較零散,相互獨立,未覆蓋部分高風險産品,而且提出的要求側重設置準入的門檻,對經營機構的義務規定不夠系統和明確。去年股市異常波動中就暴露出分級基金等部分産品的適當性安排不完善、一些機構對適當性制度執行流於形式等問題,造成部分實際風險承受能力低的投資者參與了較高風險的業務,遭受了損失。適當性管理構築的是投資者進入資本市場的第一道防線,從一定意義上講,沒有健全並有效落實的適當性制度,就不會有成熟的經營機構和投資者,也不會有穩定健康的資本市場。

在總結各市場、産品、服務的適當性要求基礎上,《辦法》明確了投資者分類、産品分級、適當性匹配等各環節的標準或底線,具體産品或服務的適當性規定應以此為依據。《辦法》的核心就是要求經營機構對投資者進行科學分類,把“了解客戶”、“了解産品”、“客戶與産品匹配”、“風險揭示”作為基本的經營原則,不了解客戶就賣産品,不把風險講清楚就賣産品,既背離基本道義,也違反了法律義務,將從自律、監管等各個層面給予相應的處罰。

為此,《辦法》構建了一系列看得見、抓得著的制度安排,將這些要求落到實處。一是構建了依據多維度指標對投資者分類的體系,統一投資者分類標準和管理要求。明確普通和專業投資者基本分類,一定條件下兩類投資者可以相互轉化,經營機構從有效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出發可以對投資者進行細化分類。同時規範了特定市場、産品、服務的投資者準入要求。二是明確了産品分級的底線要求和職責分工,建立層層把關、嚴控風險的産品分級機制。規定經營機構是産品或服務風險等級劃分的主體,明確分級的考慮因素,建立了監管部門明確底線要求、行業協會制定産品名錄指引、經營機構制定具體分級標準的産品分級體系。三是規定了經營機構在適當性管理全過程的義務,全面從嚴規範相關行為。細化從了解投資者、評估産品、適當性匹配、風險警示到持續符合要求等各個環節的具體內容和方式,要求完善內部管理制度,禁止採取鼓勵從業人員不適當銷售的考核激勵措施,突出適當性義務規定的可操作性,避免成為原則性的“口號立法”。四是突出對於普通投資者的特別保護,向投資者提供有針對性的産品及差別化服務。規定普通投資者在信息告知、風險警示、適當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別保護;經營機構與普通投資者發生糾紛,經營機構不能證明其履行相應義務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五是強化了監管職責與法律責任。本著有義務必有追責的原則,制定了與義務規定一一對應的監管措施與行政處罰,避免《辦法》成為無約束力的“豆腐立法”和“沒有牙齒的立法”,確保適當性義務落到實處。

證監會將根據此次公開徵求意見情況,認真研究各方反饋意見,進一步完善《辦法》後儘快發佈實施。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周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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