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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老賴”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2016-09-26 07:25 來源: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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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老賴”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訪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劉貴祥

近日,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劉貴祥就《意見》出臺的背景、意義以及主要內容和亮點,接受了《經濟日報》記者專訪。

失信被執行人俗稱“老賴”。劉貴祥指出,最高人民法院自建立對失信被執行人的聯合懲戒機制以來,通過限制乘坐飛機、高鐵,限制貸款、註冊辦企業、參加招投標、政府採購等,形成了多部門、多行業、多領域、多手段的聯合懲戒網絡,最大限度擠壓“老賴”的活動空間,讓其“一處失信、處處受限”。截至今年8月31日,共限制失信被執行人乘坐列車155萬餘次;乘坐飛機470萬餘次。

解決執行難不能靠單打獨鬥

記者:出臺《意見》就是要解決人民法院所面臨的執行難問題,同時也是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舉措。請您談談此次《意見》出臺的背景。

劉貴祥:一直以來,規避執行、抗拒執行的行為,是長期制約執行工作發展的“老大難”問題。

近年來,人民法院不斷加大對這種不守信用、不講誠信行為的打擊力度,但全國法院執行案件逐年增多,2015年達到了460多萬件,“案多人少”矛盾比較突出,且手段不斷翻新,打擊難度越來越大。僅僅依靠人民法院單打獨鬥,繼續沿用拘留、罰款等傳統打擊手段,已經很難滿足實際需求,各部門必須聯合起來,加大信用懲戒力度,建立聯合信用懲戒機制,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唯如此,才是治本之策。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高度重視社會誠信建設,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都對社會誠信建設提出了具體要求,指出要完善違法失信行為懲戒機制,褒揚誠信,懲戒失信。《意見》是懲戒失信工作的綱領性文件,必將有力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將“加快建立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威懾和懲戒法律制度”列為重要改革舉措,由最高人民法院牽頭落實。

聯合懲戒措施多達100余項

記者:對“老賴”的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需要全社會共同參與、綜合治理。那麼,如何形成聯動機制,建立健全跨部門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機制?

劉貴祥:《意見》共規定了11類37項聯合懲戒措施,每一項懲戒措施中又包含一個或多個具體的懲戒措施,實際聯合懲戒措施多達100余項。涉及的領域非常廣泛,涵蓋了國家管理和市場經濟活動的方方面面,每一項懲戒措施都極具威懾性。

例如,在對失信被執行人入黨及擔任公職方面的限制方面,《意見》規定了擔任國企高管限制、擔任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限制、擔任金融機構高管限制、擔任社會組織負責人限制、錄(聘)為公務人員限制、入黨或黨員的特別限制,以及擔任黨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限制。這與十八大以來強調的從嚴治黨精神高度吻合,也是中央文件首次明確規定對失信者實施此方面的限制,是群眾滿意、社會認同的規定。

在高消費限制方面,《意見》規定了乘坐火車、飛機限制,住宿星級酒店限制,高消費旅遊限制,子女就讀高收費學校限制,購買具有現金價值保險限制,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等限制。在出境限制方面,《意見》規定了協助人民法院查詢反饋被執行人身份、護照信息及車輛信息,協助查找、控制下落不明的被執行人,限制被執行人出境。

因信息公開與共享既是實現聯合懲戒的手段方法,其本身也是聯合懲戒的措施之一,對整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至關重要。因此,《意見》將信息公開與共享作為單獨一章,規定了人民法院要及時準確更新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並向社會公開,將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信息列入政務公開事項。要打破信息壁壘,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息與公安、民政、國土、財政、住建、金融、稅務、工商、安全監管、證券、科技等部門建立的信用信息資源共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息與有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信用信息資源共享;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信息共享的體制機制建設,建立社會信用檔案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意見》將加強聯合懲戒與被執行人合法權益保障有效融合。《意見》專節規定了進一步完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要求嚴格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決定是否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名單;人民法院要建立嚴格的操作規程和審核糾錯機制,確保名單信息的準確規範;失信名單被依法屏蔽、撤銷的要及時解除聯合懲戒措施。

加快推進被執行人財産報告制度

記者: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將如何落實《意見》?

劉貴祥:最高人民法院將積極協調各單位,從以下幾個方面狠抓工作落實。一是落實《意見》中提出的進一步提高執行查控工作能力的要求,儘快建成覆蓋全國地域及土地、房産、存款、各類金融理財産品、證券、股權、車輛等主要財産形式的網絡化、自動化執行查控體系,實現全國四級法院互聯互通、全面應用。同時,加快推進被執行人財産報告制度。二是按照《意見》中有關完善遠程執行指揮系統的要求,加快人民法院執行指揮中心建設。三是按照《意見》中有關進一步完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的要求,修改完善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司法解釋。四是按照《意見》中有關進一步完善黨政機關支持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制度的要求,積極推動有關工作。(記者 李萬祥)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周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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