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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信用監督 聯合懲戒“老賴”

2016-09-26 07:34 來源: 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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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信用監督 聯合懲戒“老賴”
——訪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劉貴祥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這是解決執行難、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進一步完善現有聯合懲戒機制的需要。《意見》出臺的背景、主要內容和亮點是什麼?記者採訪了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劉貴祥。

記者:黨的十八大以來,法院執行工作不斷加強,對失信被執行人的信用懲戒取得了哪些成績,還存在什麼不足?

劉貴祥: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又是司法的最後一個環節,是勝訴當事人實現權益的最終保障,對於維護法律權威、實現公平正義、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但一直以來,規避執行、抗拒執行的行為,嚴重妨礙了執行工作,是長期制約執行工作發展的“老大難”問題。近年來,人民法院不斷加大對不守信用、不講誠信行為的打擊力度,但全國法院執行案件逐年增多,2015年達到了460多萬件,“案多人少”矛盾比較突出,其中有大量案件存在規避執行現象,且手段不斷翻新,打擊難度越來越大。僅僅依靠人民法院一家單打獨鬥,繼續沿用拘留、罰款等傳統打擊手段,已經很難滿足實際需求,各部門必須聯合起來,加大信用懲戒力度,建立聯合信用懲戒機制,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建立了對失信被執行人(俗稱“老賴”)的聯合懲戒機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截至今年8月31日,共限制失信被執行人乘坐列車155萬餘次、乘坐飛機470萬餘次;全國各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依法限制失信被執行人擔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等共計66954人次。大量被執行人懾于威力而主動履行義務,一大批案件得到執結,“執行難”得到有效緩解,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法律尊嚴和司法權威得到彰顯。

在取得上述成績的同時,聯合懲戒機制的一些欠缺也顯現出來。一是機制的系統性、協同性、規範性還有待進一步提升;二是聯合懲戒工作的常態化運行還沒有健全;三是懲戒領域範圍需要進一步拓展;四是懲戒措施的具體實現方式也要進一步完善。在這一背景下,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將“加快建立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威懾和懲戒法律制度”列為重要改革舉措,由最高人民法院牽頭落實。

記者:《意見》提出加強聯合懲戒的具體措施有哪些?

劉貴祥:《意見》緊緊圍繞建立健全聯合懲戒機制這一核心,規定了11類37項聯合懲戒措施。《意見》分總體要求、加強聯合懲戒、加強信息公開與共享、完善相關制度機制和加強組織領導共五部分60條。

加強聯合懲戒部分為《意見》的核心內容,具體包括:1.對失信被執行人入黨及擔任公職方面的限制。《意見》規定了擔任國企高管限制、擔任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限制、擔任金融機構高管限制、擔任社會組織負責人限制、招錄(聘)為公務人員限制、入黨或黨員的特別限制,以及擔任黨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限制。2.特定行業準入資格限制。《意見》規定了海關認證限制,從事藥品、食品等行業限制,從事房地産、建築企業資質限制。3.榮譽和授信限制。《意見》規定了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道德模範、慈善類獎項限制,律師和律所榮譽限制,授信限制。4.特殊市場交易限制。《意見》規定了從事不動産、國有資産交易限制,使用國有林地限制,利用草原和其他國有自然資源限制。5.政府支持或補貼方面限制。《意見》規定了獲取政府補貼限制和獲得政策支持限制。6.從事特定行業或項目的限制。《意見》規定了設立金融類公司限制、銀行間市場發行債券限制、合格投資者額度限制、股權激勵限制、設立社會組織限制,以及參與政府投資項目或主要使用財政性資金項目限制。7.高消費限制。《意見》規定了乘坐火車、飛機限制,住宿星級酒店限制,高消費旅遊限制,子女就讀高收費學校限制,購買具有現金價值保險限制,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等限制。8.出境限制。《意見》規定了協助人民法院查詢失信被執行人身份、出入境證件信息及車輛信息,協助查找、控制下落不明的失信被執行人,限制被執行人出境。9.加強日常監管檢查。《意見》規定了將失信被執行人和以失信被執行人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單位,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日常監管力度,提高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並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其採取行政監管措施。10.加大刑事懲戒力度。《意見》要求公安、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對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以及其他妨礙執行構成犯罪的行為,要及時依法偵查、提起公訴和審判。11.鼓勵其他方面的限制。《意見》規定了鼓勵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使用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結合各自主管領域、業務範圍、經營活動,實施對失信被執行人的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

記者:《意見》與此前最高人民法院等多部門出臺的信用懲戒規定相比,有哪些不同?將發揮怎樣的作用?

劉貴祥:《意見》是目前懲戒措施最全、涉及領域最廣的聯合懲戒失信方面的文件。《意見》每一項懲戒措施中包含一個或多個具體的懲戒措施,實際聯合懲戒措施多達100余項。涉及到的領域非常廣泛,涵蓋了國家管理和市場經濟活動的方方面面,每項懲戒措施都極具威懾性。其中,對失信被執行人招錄(聘)為公務人員、入黨、擔任黨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以及擔任公職方面的限制,與十八大以來強調的從嚴治黨精神高度吻合,也是中央文件首次明確規定對失信者實施此方面的限制,是群眾滿意、社會認同的規定。此外,《意見》還鼓勵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結合各自主管領域、業務範圍、經營活動,實施對失信被執行人的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聯合懲戒工作涉及到的中央主管部門或行業監管單位就有40余家。

為了增強《意見》的實操性,便於落實,《意見》專門規定了懲戒措施的落實途徑。一是要求各聯合懲戒單位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聯合懲戒系統對接,通過網絡自動抓取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及時反饋懲戒情況。同時要加快懲戒軟體開發進度,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嵌入本單位的管理、審批、工作系統中,實現對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進行自動比對、自動攔截、自動監督、自動懲戒。二是要求進一步加強和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制度,形成常態化的工作機制,各成員單位要確定專門機構、專業人員負責統籌協調、督促檢查各項任務落實情況並向社會信用建設部際聯席會報告。三是要求各負有信息共享、聯合懲戒職責的部門要抓緊制定實施細則,確定責任部門,明確時間表、路線圖,確保各項措施2016年年底前落實到位。

《意見》將加強聯合懲戒與被執行人合法權益保障有效融合。《意見》將堅持合法性原則作為首要原則,要求對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要嚴格遵照法律法規實施。《意見》在完善相關制度機制中,專節規定了進一步完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要求嚴格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決定是否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名單;人民法院要建立嚴格的操作規程和審核糾錯機制,確保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準確規範;依法保障被執行人的救濟權;失信名單被依法屏蔽、撤銷的要及時解除聯合懲戒措施。(記者 徐雋)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韓昊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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