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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實施辦法》

2016-09-27 06:46 來源: 海關總署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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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6日,海關總署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實施辦法》。該實施辦法對新海關稽查條例涉及的具體操作程序、權利義務等內容進行了細化和規範,將於11月1日起施行。

一是對企業主動披露制度作出細化和補充規定。明確了主動披露的認定標準、執行程序和法律責任,增強主動披露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實效性,有利於更好地引導和鼓勵企業加強自我管理、主動糾錯。《實施辦法》明確了進出口企業、單位向海關主動披露的形式為書面提交報告,並對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對主動披露的企業、單位,海關應當從輕、減輕或不予處罰;對主動披露並補繳稅款的進出口企業、單位,海關可以減免滯納金。此外,《實施辦法》規定了三類不屬於主動披露的情形:報告前海關已掌握違法線索的,報告前海關已通知被稽查人實施稽查的,報告嚴重失實或隱瞞其他違法行為的。

二是對委託專業機構有關規定進行細化。在新《條例》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海關委託專業機構的範圍、委託方式、法律後果等內容,解決具體操作問題,提高海關委託社會力量協助管理的效能。《實施辦法》規定,海關實施稽查時,可以委託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或者其他具備會計、稅務等相關資質和能力的專業機構,就相關問題作出專業結論,雙方應當簽訂委託協議,明確委託事項和權利義務等,專業結論經海關認可後可以作為稽查認定事實的證據材料。此外,被稽查人也可以委託專業機構作出專業結論,結論可以作為海關稽查的參考依據。《實施辦法》規定,專業機構有弄虛作假、隱瞞事實、違反保密約定等情形的,海關應如實記錄,做出相應處置,並可以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

三是進一步規範了稽查程序。針對當前稽查執法實踐中存在的具體問題,進一步明確了稽查管轄、稽查人員執法資格管理、終結稽查程序、稽查文書確認、簽收等內容,厘清了各方的權利義務,增強執法程序的規範性。《實施辦法》規定,稽查一般由被稽查人註冊地海關實施,上級海關可以指定或組織下級海關跨關區或在本關區範圍內實施稽查;稽查應由具備稽查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並出示海關稽查證;對被稽查人下落不明或被稽查人終止而無權利義務承受人的,經批准可以終止稽查;被稽查人拒絕簽收稽查文書的,海關可採取留置送達。

該《實施辦法》作為新《條例》的重要配套規章,對新《條例》的有關規定作出明確和細化,提高了新《條例》可操作性;重點解決了海關稽查執法中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的問題,保障被稽查人合法權益,提升海關執法效能;在新《條例》基礎上,通過規章立法更好地體現國務院“放管服”改革的精神和要求,體現了海關全面深化改革的方向和成果。

新《條例》和《實施辦法》施行後,海關總署將做好完善制度、培訓上崗、擴大宣傳等工作:相應修改稽查作業標準等內部流程,建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內部工作制度等多層級制度體系;開展專業、規範解讀,理解立法原意,組織全員培訓和上崗考試,促使海關稽查人員熟練掌握新規定、新要求,提高執法能力;多渠道開展對外宣傳,通過微信、微博、報刊雜誌以及製作宣傳畫、組織召開企業座談會等形式,提高社會認知度,使廣大進出口企業及時掌握新法規、新內容,提高守法意識,推動企業健康發展。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林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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