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職業教育專業教學資源庫建設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6-09-28 21:47 來源: 教育部網站
字號: 默認 超大 | 打印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計劃單列市教育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教育局:

為加強職業教育專業教學資源庫建設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規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助推優質職業教育資源共享,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了《職業教育專業教學資源庫建設資金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教育部辦公廳

2016年9月13日

職業教育專業教學資源庫建設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職業教育專業教學資源庫建設資金(以下簡稱建設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規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助推優質教育資源共建共享,不斷提升專業建設能力,根據國家法律制度規定,結合資源庫項目建設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設資金是指通過教育部職業教育專業能力建設專項(以下簡稱部本專項資金)和項目籌措資金統籌安排,用於優質教育資源開發應用,建設國家級專業教學資源庫的資金。部本專項資金屬於項目建設補助性資金,有序支持經遴選確定的國家級資源庫建設項目,由教育部撥付給項目第一主持單位統籌使用與管理。項目籌措資金可以由項目主持單位舉辦方或地方財政投入資金、行業企業支持資金以及相關院校自籌資金組成。

第三條 建設資金的使用與管理堅持“統一規劃、分級管理、專款專用、專賬核算、注重績效、問效問責”的原則。

教育部負責項目中長期規劃、建設資金管理辦法的制定和組織實施;負責項目建設任務、資金預算及績效目標的核定;負責部本專項資金的申請、分配、撥付與監管。

省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項目的推薦,負責項目建設任務、資金預算和績效目標的審核;負責建設資金使用與管理的日常監督與檢查。

項目實施單位按任務書約定籌措、使用與管理建設資金。項目第一主持單位對建設資金使用與管理的真實性、規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負責。聯合主持單位和參與建設單位接受第一主持單位的指導和監督。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單位內部資源庫項目建設、財務部門和項目負責人共享的信息平臺,提高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在資源庫項目預算編制和調劑、經費使用、財務決算和驗收等方面提供專業化服務。

第二章 部本專項資金的分配與撥付

第四條 教育部及時發佈年度《職業教育專業教學資源庫建設工作指南》,按既定規程,在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下進行備選項目遴選,充實項目庫。根據項目年度預算控制總額,確定部本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數量和支持額度,優先支持先進製造業戰略性新興産業、現代服務業以及支柱産業的專業教學資源庫建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1)主持單位舉辦方或地方政府投入力度較弱的;

(2)行業企業支持力度較弱的;

(3)不具備補齊項目預算差額能力的;

(4)建設資金管理細則不符合內部控制要求,沒有對聯合主持單位和參與建設單位資金使用與管理以及合同管理等做出詳盡規定的;

(5)績效目標設定不符合實際的;

(6)預算編制不符合要求的;

(7)使用中央財政支持資金,主持單位近5年或參與建設單位近3年有違規現象的;

(8)建設基礎、運行平臺等其他不能滿足有關方面申報條件的。

第五條 部本專項資金對每個新立項項目的補助基數為500萬元,以補助方式支持的升級改進項目的補助基數為新立項的三分之一左右。在此基礎上,根據國家扶持政策、建設任務輕重、項目第一主持單位所在地財力情況、預算安排等因素,適當上下浮動。

第六條 部本專項資金撥付採取“一次確定,兩年撥付,逐年考核,適度調整”的方式。下撥年度部本專項資金時,同時下達年度項目支出績效目標。

第三章 建設資金使用與管理

第七條 建設資金使用與管理實行項目第一主持單位負責制,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機制,制定科學完善的項目建設資金使用與管理細則,強化制度約束,加強預算控制,規範會計核算與監督,確保專款專用、專賬核算。建設資金可以實行統一管理,也可以實行分級管理。

第八條 建設資金主要用於調研論證、素材製作、企業案例收集製作、課程開發、特殊工具軟體製作、應用推廣等方面的支出,按照經濟性質分類,相應在諮詢費、印刷費、差旅費、會議費、培訓費、專用材料費、委託業務費、其他商品和服務支出、專用設備購置費、信息網絡及軟體購置更新等會計科目中歸集與核算。用於升級改進的建設資金不再用於平臺維護和資源導入方面的支出。

第九條 建設資金用於專家諮詢、調研論證的費用嚴格控制在項目預算總額的10%以內;上述“第八條”所列六方面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原則上不得超出項目預算總額的8%。部本專項資金用於職業教育專業教學資源庫建設的直接支出,“專家諮詢”“其他”等非直接支出從項目籌措資金中統籌安排,不得使用部本專項資金。

凡應納入政府採購的支出項目,應當按照政府採購及招投標有關規定執行,否則不得列支。凡使用建設資金取得的資産,均為國有資産,應當按照國有資産管理有關規定統一管理。

第十條 項目實施單位要確保項目預算執行進度,如期完成項目建設任務。年度未支出的專項資金,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結余結轉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一條 嚴禁將建設資金用於償還債務、支付利息、繳納罰款、對外投資、彌補其他建設資金缺口、贊助捐贈等,不得從建設資金中提取工作經費或管理經費。

第四章 預算編制與執行

第十二條 項目第一主持單位是預算編制和執行主體,對預算編制的全面性、完整性、真實性和預算執行及結果負責。

第十三條 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堅持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經濟合理性的編制原則,按照功能分類和經濟性質分類編制收支預算。項目預(決)算要納入單位預(決)算管理。

第十四條 項目總預算要與年度預算相匹配。項目第一主持單位應當按項目實施單位分別設定委託業務績效目標;要詳實説明部本專項資金用於其他資本性支出的預算細目;要反映項目籌措資金來源、承諾情況以及前期建設經費投入情況。升級改進項目須説明項目驗收後發生的實際投入情況和申報當年的實際投入情況。編制預算時,不考慮不可預見因素。

第十五條 項目預算須經省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審核,教育部確認,並與項目建設《任務書》一併下達。

第十六條 項目總預算一經確定,原則上不予調整。確需調整的,須按程序向項目第一主持單位所在省份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省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在收到申請1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批,並報教育部備案。預算調整方案應當説明預算調整理由、項目和金額。

第十七條 項目第一主持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執行的領導。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共同按照《任務書》的約定,確保預算資金及時足額到位。不得截留、挪用項目預算收入,不得擅自擴大支出範圍,不得虛假列支,應當對預算支出情況開展績效評價。

第十八條 項目第一主持單位每季度應當如實填寫《職業教育國家級專業教學資源庫建設資金預算執行季報表》,于下一季度5個工作日內報備教育部。

第五章 績效管理與評價

第十九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參照《中央部門預算績效目標管理辦法》(財預〔2015〕88號)精神,增強績效意識,事前績效設定,事中績效監控,事後績效評價,強化績效目標管理。

第二十條 績效目標設定要能清晰反映預算資金的預期産出和效果,並以相應的指標予以細化、量化描述,符合“指向明確、細化量化、合理可行、相應匹配”的要求。按照“誰申請資金,誰擬定目標”的工作原則,由項目第一主持單位負責組織填報《職業教育國家級專業教學資源庫建設資金項目支出預算目標申報表》。凡沒有績效目標或績效目標不符合要求的,部本專項資金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 省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按照預算評審流程,對項目支出績效目標的相關性、完整性、適當性、可行性進行審核;教育部對項目支出績效目標進行審定。

第二十二條 項目第一主持單位應當緊扣批復的績效目標,組織預算執行,並對資金運行狀況和績效目標預期實現程度開展績效監控,及時發現並糾正績效運行中存在的問題,力保績效目標如期實現。省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對建設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追蹤,積極推進中期績效評價。

第二十三條 教育部依據中期績效評價結果和上年度預算執行等情況,對預算執行進度緩慢、績效不理想、財務管理較差以及不按要求季報的資源庫項目,停撥或核減部本專項資金,由此造成的項目建設資金不足部分按立項承諾予以補齊。扣減、追回以及年度考核核減的部本資金可以調節用於升級改進項目建設。

教育部依據已驗收資源庫項目的績效評價結果,堅持“注重實效、擇優獎勵、寧缺毋濫”原則,以補助方式支持內容更新到位、應用效果較好的資源庫進行升級改進。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加強內部控制,確保內部控制覆蓋經濟和業務活動全過程,完善監督體系,確保內部控制有效實施,強化對內部權力運行的制約,確保制度健全、執行有力、監督到位。

第二十五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加強項目管理的跟蹤與督辦,對項目資金使用與管理應當進行不少於一次的中期內部審計。

第二十六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當主動接受教育、財政、紀檢、監察等部門的檢查,依法接受外部審計部門的監督,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制定整改措施並落實。

第二十七條 建設資金的預算和績效目標,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逐步予以公開,接受各方監督。

第二十八條 項目終了,應當聘請具有資質的第三方審計機構對項目進行全面審計,獨立發表審議意見,出具項目《審計報告》。聯合主持和參與建設單位須向項目第一主持單位提供單位法人代表簽字、單位蓋章的子項目全部建設資金決算報告(須附明細賬及承諾資金的到賬證明)、管理與績效情況的詳細説明。第三方審計機構須對子項目建設單位提供的相關資料進行職業判斷,並對重大事項支出和認為有必要延伸審計的進行延伸審計。項目第一主持單位須針對項目《審計報告》指出的問題及時整改。子項目資金決算報告、管理與績效情況和項目主持院校單位負責人簽字的整改結果作為審計報告附件一併上報。

第二十九條 逐步推行信用管理制度,探索建立覆蓋項目第一主持單位負責人、項目負責人、評估(審)專家、仲介機構、聯合主持單位、參與建設單位等主體,涵蓋項目建設全過程的信用記錄製度。對異常現象列入“異常名錄”,對擠佔、挪用、虛列、套取部本專項資金或建設資金管理嚴重違反制度規定的單位及責任人,對嚴重違反專家工作紀律的評估(審)專家,對未能獨立客觀地發表意見,在評審等有關工作中存在虛假、偽造行為的仲介機構,列入“黑名單”,階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請資金支持或參與項目管理的資格。

第三十條 建立和完善責任追究制度。對於擠佔、挪用、虛列、套取部本專項資金的行為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項目第一主持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項目建設實際,重點圍繞內部控制、聯合主持單位和參與建設單位資金使用與管理以及合同管理、資金管理等內容,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教育部負責解釋,自公佈之日起實行。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杜暢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