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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上調工傷保險待遇標準

2016-10-01 10:36 來源: 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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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上調工傷保險待遇標準
一至四級工傷傷殘津貼特調標準提至277元

省人社廳9月30日發佈《關於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有關待遇調整機制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從2016年1月1日起,一至四級工傷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特別調整標準從150元提高至277元。

同日,省人社廳就調整2016年度我省工傷傷殘津貼徵求意見,擬按照2015年全省月人均傷殘津貼的6.5%左右加發,增加部分由定額、定比、傾斜調整(符合條件者)三者相加。

提高工亡職工供養家屬撫恤金

《通知》稱,從2016年1月1日起,一至四級工傷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特別調整標準從150元提高至277元。

具體是指2015年12月31日(含當日)前已領取傷殘津貼的一至四級工傷傷殘職工,在2016年1月1日後仍符合繼續享受傷殘津貼條件的,從2016年1月起,在原發放標準基礎上再按月加發127元傷殘津貼。而2016年1月1日(含當日)後首次核定傷殘津貼的一至四級工傷傷殘職工,在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核定的傷殘津貼發放標準基礎上,從首次享受傷殘津貼之月起,直接按月調整加發277元傷殘津貼。

《通知》提高了工亡職工供養家屬撫恤金最低發放額度標準。從2016年7月1日開始,各統籌地區供養親屬撫恤金最低發放額標準從300元/月調整至2016年本市城鎮類的城鄉低保標準,此後最低發放額標準每年7月1日按照當年本市城鎮低保標準的調整而自動調整。其中,本統籌地區行政管轄範圍內有兩個或以上城鎮低保標準的,按照最高的一個城鎮低保標準確定。

75歲及以上傷殘津貼每月加發100元

據省人社廳發佈的《關於2016年度調整我省工傷傷殘津貼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從2016年1月1日起,調整的人員範圍為2015年12月31日前(含當日)已領取傷殘津貼,在2016年1月1日後仍符合繼續享受傷殘津貼條件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2016年1月至6月首次領取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在核定首次領取傷殘津貼的月標準時,同時按本辦法進行調整,調整增加額從首次領取傷殘津貼之月起發放。

《徵求意見稿》顯示,本次調整按照普遍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定額調整與定比調整相結合的原則。

定額調整就是每人每月定額加發48元。定比調整就是2015年12月31日前已經領取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再按本人調整前傷殘津貼月標準4.8%加發;2016年1月至6月首次領取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再按本人依法核定傷殘津貼月標準的4.8%加發。

傾斜調整部分,對2016年6月30日前(含當日)年滿75周歲及以上的領取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每人每月加發100元,全年1200元,單列一次性發放,不納入傷殘津貼年度調整基數。(見習記者 田迪迪 記者 蘇力)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于士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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