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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掛牌督辦的8起案件調查處理情況

2016-10-02 09:48 來源: 國土資源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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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015年,國土資源部先後掛牌督辦了8起國土資源違法違規案件。目前,相關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已依法依規作出處理。現通報如下:

一、河北省石家莊市樂城創意國際貿易城開發有限公司違法佔地案

2014年6月,石家莊市樂城創意國際貿易城開發有限公司超出批准面積,違法佔用長安區西兆通村和東兆通村土地529.66畝(耕地445.03畝)建設國際貿易城項目。

對上述違法佔地行為,長安區國土資源分局進行立案查處,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退還違法佔用的土地,沒收地上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並處罰款649.79萬元。罰款已全部繳納,對其他未履行的行政處罰事項,長安區國土資源分局已申請長安區法院強制執行,長安區法院已受理。該公司因涉嫌構成破壞農用地罪,長安區國土資源分局已將該案移送長安區公安分局,長安區公安分局已立案。

河北省有關紀檢監察機關決定對時任項目建設總牽頭人長安區委常委、常務副區長袁捷才誡勉談話,決定給予相關責任人黨紀、政紀處分:具體負責項目的組織、協調事宜的長安區西兆通鎮原黨委書記、現長安區民政局局長蘇電平行政警告處分,西兆通村黨支部書記張風新、東兆通村黨支部書記張新國、時任西兆通鎮城管中隊長劉東黨內警告處分。

二、山西省忻州市五寨縣昌茂石油銷售有限公司違法佔地案

2015年4月,五寨縣昌茂石油銷售有限公司未經批准,違法佔用五寨縣前所鄉南坪村土地491.76畝(耕地431.48畝)建設倉儲油庫項目,其中363.74畝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對上述違法佔地行為,五寨縣國土資源局進行立案查處,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退還違法佔用的土地,沒收、拆除地上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並處罰款302.68萬元。罰款已全部繳納,190.76畝土地已恢復耕種條件,沒收的地上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已移交給縣財政部門,拆除的地上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已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昌茂石油銷售有限公司涉嫌構成破壞農用地罪,五寨縣公安局已對該公司項目負責人張愛明刑事拘留。

山西省有關紀檢監察機關決定給予相關責任人黨紀、政紀處分:前所鄉南坪村包村副科級幹部段錦明黨內警告處分,南坪村黨支部書記李友和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南坪村村委會主任李俊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山西省國土資源廳決定對忻州市政府、五寨縣政府和五寨縣縣長張宇光、副縣長楊潤平、縣國土資源局局長賈興華進行警示約談;五寨縣政府、五寨縣副縣長楊潤平書面檢查。

三、山西省運城市空港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違法徵地、批地案

2005年上半年,山西省運城市民航局(運城空港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前身)在未依法履行徵地報批手續、實施徵地公告、聽證等法定程序的情況下,違法徵收鹽湖區上王村1368.22畝土地。

2006年8月,在未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供地手續的情況下,運城空港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責成運城經濟開發區土地分局為運城市晉鑫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辦理了上述土地中287畝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用途為工業用地。2012年,運城空港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李明造承諾將該宗土地的工業用地變更為住宅用地。2013年6月至10月,運城市關鋁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辦公室主任吉國瑞偽造該宗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相繼辦理了“學府名都”項目立項批文、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施工許可證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2013年3月,運城市關鋁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在該宗土地上建設“學府名都”商品房項目,佔地262.01畝(耕地256.23畝)。其中,已建成住宅佔地147.38畝,其餘114.63畝土地未建設,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對上述違法徵地、批地行為,運城空港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已撤銷徵地的有關協議、決議、紀要等文件,撤銷國有土地使用證等證照,涉及的土地已收回,未建設的114.63畝土地已復耕、退回原村集體。

山西省有關紀檢監察機關決定給予相關責任人黨紀、政紀處分:運城空港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李明造留黨察看一年、行政撤職處分,運城空港經濟開發區黨工委委員、發展改革局局長陳建榮、城建局局長楊軍林行政記過處分,運城空港經濟開發區發展改革局副局長王翔、城建局副局長武文斌、規劃局副局長孔祥晶、李科、武凱明行政警告處分;運城市關鋁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辦公室主任吉國瑞偽造國有土地使用證涉嫌構成犯罪,已被移送運城市公安局空港分局依法處理;運城經濟開發區土地分局原局長康自修于2007年因違規發證受到行政記大過處分。

四、安徽省滁州市瑯琊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違法徵地、佔地案

2013年10月,滁州市美好新滁城建設指揮部科教園區建設辦公室(後併入瑯琊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未經批准,違法徵收南譙區腰鋪鎮梅鋪村集體土地402.339畝建設“農中花源”項目。

2014年6月,瑯琊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開始場地平整。2015年3月,開始項目建設。“農中花源”項目共違法佔地341.5畝,其中313.5畝為違法徵收的集體土地,28畝為國有建設用地。房屋、道路佔地34.14畝(耕地27.92畝),綠化苗木和花卉種植佔地307.36畝(耕地227.28畝)。

對上述違法徵地、佔地行為,滁州市國土資源和房産管理局已作出決定,徵地補償協議無效,責成瑯琊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將違法徵收的402.339畝集體土地全部退還原集體經濟組織,違法佔用的28畝國有建設用地退還滁州市土地儲備中心,沒收地上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並處罰款397.8萬元。

安徽省有關紀檢監察機關決定給予相關責任人黨紀、政紀處分:原科教園區辦公室副主任(未設主任)、現瑯琊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副主任、“農中花源”項目負責人張秀明行政記過處分,腰鋪鎮鎮長楊建林行政記過處分,腰鋪鎮分管土地的副鎮長陶倫春行政記大過處分,腰鋪鎮梅鋪村村委會主任孫林余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時任美好新滁城建設指揮部副指揮長、瑯琊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原主任黃修玉因經濟犯罪已被追究刑事責任。

五、河南省鄭州市中牟縣鄭州現代農業示範區13家企業違法佔地案

2013年5月至8月,鄭州現代農業示範區內13家企業,未經用地批准,違法佔地547.49畝(耕地80.06畝)建設辦公樓、專家公寓、科研中心、溫泉酒店、餐廳等。

對上述違法佔地行為,中牟縣國土資源局進行立案查處,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退還違法佔用的土地,拆除、沒收地上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罰款1340.62萬元。罰款已全部繳納,沒收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已移交中牟縣財政局,拆除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已申請中牟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河南省有關紀檢監察機關決定給予相關責任人黨紀、政紀處分:中牟縣委常委、縣委辦公室主任、鄭州現代農業示範區黨工委書記、主任張書勤行政警告處分,中牟縣農委主任、黨組書記、鄭州現代農業示範區管委會副主任樊守峰行政記過處分,鄭州現代農業示範區管委會副主任李援朝行政記大過處分,原鄭州現代農業示範區管委會總工程師、現中牟縣國土資源局總工程師段軍領行政記大過處分,原中牟縣規劃局副局長、現中牟縣城鄉規劃局正科級幹部李仙枝行政記過處分,原中牟縣城鄉建設管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現中牟縣城鄉建設管理局副科級幹部郭光明行政記過處分。中牟縣政府向鄭州市政府書面檢查。

六、貴州省遵義市紅花崗經濟開發區違法徵地案

2014年2月,遵義市紅花崗區工業經濟局與深溪鎮永安村委會、深溪鎮政府簽訂徵地協議,違法徵收深溪鎮永安村集體土地545.6畝,為漢豐公司建廠房、億眾公司建廠房及紅花崗經濟開發區建道路提供土地151.8畝。

2014年5月,遵義市紅花崗經濟開發區南關鎮政府與金華村村委會簽訂徵地協議,違法徵收金華村集體土地255.6畝。2015年1月,湘江公司在上述土地上動工建設標準化廠房,佔地250.19畝(耕地186.35畝)。

對上述違法徵地行為,遵義市國土資源局已作出決定,徵地協議無效,責令漢豐公司、億眾公司、紅花崗區工業經濟局、湘江公司退還佔用的土地。

貴州省有關紀檢監察機關決定給予相關責任人黨紀、政紀處分:紅花崗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張信勇黨內警告處分,時任南關鎮政府鎮長趙芝文、深溪鎮政府鎮長楊顯忠行政警告處分。對紅花崗區工業經濟局局長於飛進行了約談,對紅花崗區國土資源分局局長朱軼星進行了提醒談話。

七、甘肅省天水市秦州區政府違法批地、天水中材水泥有限責任公司違法佔地案

2010年2月至6月,天水市秦州區政府先後四次違法批准天水中材水泥有限責任公司採礦臨時用地283.6畝(耕地151.68畝)。臨時用地期滿後,該公司未經批准繼續佔用。2014年7月,該公司未經批准,違法佔地201.5畝(耕地119.2畝)採礦。2015年4月,秦州區政府違法批准該公司上述範圍採礦臨時用地424.6畝(耕地220.78畝)。

對秦州區政府違法批地行為,秦州區政府已撤銷臨時用地批復文件,收回公司佔用的424.6畝土地。對天水中材水泥有限責任公司違法佔地行為,天水市國土資源局已責令其退還違法佔用的424.6畝土地,進行復墾,罰款185.6萬元。

甘肅省有關紀檢監察機關決定給予相關責任人黨紀、政紀處分:秦州區政府原分管國土資源工作的副區長顧應存行政警告處分,秦州區關子鎮鎮長趙維斌行政警告處分,秦州區關子鎮分管副鎮長宋效武行政記過處分。甘肅省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決定給予有關責任人政紀處分:天水市國土資源局秦州分局局長魏繼增行政警告處分,天水市國土資源局秦州分局分管副局長張繼倉行政記過處分。天水中材水泥有限責任公司決定給予礦山分廠廠長李敦信、副廠長龔培林免職處理。秦州區政府向天水市政府書面檢查。

八、陜西省榆林市華瑞郝家梁礦業有限公司違法採礦、違法佔地案

2011年4月,榆林市華瑞郝家梁礦業有限公司未取得採礦許可證及用地手續,動工建設郝家梁煤礦。項目建設期間,榆林市和榆陽區國土資源部門先後20余次責令其停止違法採礦、違法佔地行為,該公司拒不停止,並銷售煤炭19600噸,違法所得106.5848萬元。

對上述違法採礦、違法佔地行為,榆林市和榆陽區國土資源部門進行立案查處,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停止開採,責令退還違法佔用的土地,沒收地上建築物和構築物,沒收違法所得106.5848萬元,罰款69.5109萬元。

陜西省有關紀檢監察機關決定給予相關責任人黨紀、政紀處分:榆林市華瑞郝家梁礦業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劉斌行政記大過處分,公司總經理郭世勝行政記過處分,榆林市國土資源監察大隊一大隊副隊長徐大智、榆林市國土資源局榆陽分局副局長趙仕飛、榆陽區煤炭局副局長艾紹元、榆陽區麻黃梁鎮政府綜合治理辦公室主任關鵬飛(副科級)行政警告處分;決定對榆陽區煤炭局局長張建華誡勉談話;解除郝家梁煤礦安全礦長李洪渠和該礦總工程師郭永勝的聘用合同。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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