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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監會要求強化人身保險産品監管工作

2016-10-07 16:55 來源: 保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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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監會關於強化人身保險産品監管工作的通知

各人身保險公司:

為做好新形勢下人身保險産品監管工作,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提高人身保險産品核心競爭力,防範人身保險産品風險,推進人身保險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中國保監會對人身保險産品實行事後備案和事後抽查管理。保險公司開發設計的人身保險産品,除明確要求需事前審批的外,均實行事後備案,即在産品銷售之後的10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備案。

中國保監會在收到保險公司産品備案材料後即反饋産品收文回執(備案材料清單表)。保險公司收到産品收文回執,僅代表相關備案材料報送齊全。中國保監會將根據監管職責,依法對已收到産品進行事後抽查。

二、中國保監會建立人身保險産品退出機制。中國保監會經抽查發現並認定保險公司備案産品存在違法違規情形的,將責令保險公司停止使用違規産品、公開披露産品停售信息。

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備案産品的經營管理,對於消費者認可度不高、銷量不佳的産品,應當主動退出市場;對在實際經營過程中發現産品存在違法違規或不公平、不合理等情形的,應當主動退出市場,並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三、中國保監會建立人身保險産品問責機制。保險公司對備案産品負有主體責任。保險公司總經理對産品開發管理負有領導責任,並對向中國保監會報送産品備案報告審核、簽發負有直接責任;保險公司總精算師對産品負有精算審核職責,並對産品設計分類和費率厘定的合理性、充足性、適當性和公平性等負有直接責任;保險公司法律責任人對産品負有法律審核職責,並對條款的公平性、合理性、合規性,條款表述的準確性、嚴謹性負有直接責任。

保險公司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中國保監會將視情節輕重自違規行為認定日起3個月至1年內禁止保險公司申報新的産品,並視情節輕重對保險公司總經理、總精算師、法律責任人等相關責任人進行約談、通報,依法予以警告、撤銷相關人員任職資格等:

(一)保險公司備案産品違反法律法規或者中國保監會其他規定的;

(二)保險公司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保險産品的;

(三)中國保監會認定的其他行為。

四、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人身保險産品回溯機制。保險公司應當成立由産品精算、財務、銷售、投資等相關負責人組成的,由總經理擔任組長的産品開發管理工作組。每年就備案産品的結構特點、合規情況、經營情況、産品退出情況和産品費率厘定所使用的定價利率、發生率、費用率(含初始費用、管理費等)、退保率、投資收益率等精算假設與實際經營情況進行回溯,形成回溯報告並經董事會審議後,通過産品年度總結報告提交中國保監會備查。

對保險公司産品回溯工作中存在以下問題的,中國保監會將要求保險公司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將依法對保險公司採取約談、通報、一定期限內禁止申報新的産品等監管措施:

(一)保險公司未對年度累計規模保費收入少於100萬、且年度累計銷售件數少於5000件的備案個人産品進行主動停售的,産品使用未滿一年的除外;

(二)保險公司未及時主動發現並報告備案産品存在違法違規或不公平、不合理情形的;

(三)保險公司未跟蹤和分析産品經營情況、未開展費率厘定與執行的過程監測與自查、未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調整的;

(四)中國保監會認定的其他問題。

五、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人身保險産品信息披露機制。保險公司在向中國保監會報送産品備案的同時,應當主動通過公司官網或行業協會平臺對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外的産品備案材料進行披露。保險公司對因涉及商業秘密不予披露的産品備案材料,應當有充分的認定依據和完善的保密措施。

六、保險公司應當加強人身保險新型産品銷售管理。保險公司應當嚴格規範人身保險新型産品銷售行為,加強客戶真實性管理,確保客戶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保險公司在宣傳、銷售人身保險新型産品時應當嚴格遵守《人身保險新型産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在演示保單利益時,應當按照高、中、低三檔演示新型産品未來的利益給付,並不得存在以下行為:

(一)保險公司承諾除保證利益以外的其他收益,或與客戶或代理機構(包括銀行、郵政、保險代理公司等各類機構)簽訂收益保證協議;

(二)保險公司使用“利息”“預期收益”等詞語宣傳産品;

(三)保險公司未嚴格按照産品條款宣傳産品的保險期限;

(四)保險公司通過互聯網渠道在未設立分支機構的地區銷售人身保險新型産品;

(五)保險公司參加互聯網競價排名銷售活動。

七、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萬能型保險的經營管理。保險公司對萬能型保險要建立單獨核算制度,單獨管理萬能賬戶。保險公司應當根據萬能賬戶單獨資産的實際投資狀況科學合理地確定萬能型保險實際結算利率。當萬能賬戶的實際投資收益率連續三個月小于實際結算利率且特別儲備不能彌補其差額時,當月實際結算利率應當不高於最低保證利率與實際投資收益率的較大者。

本通知所指的投資收益率為財務收益率(財務收益率=(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其他收益-資産減值損失)/資金運用平均餘額*100%[1])。

八、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實施。本通知發佈後,新報送審批或備案的保險産品需嚴格遵照本通知要求執行,對已經審批或備案的産品,保險公司需在2017年4月1日前完成自查和整改。

中國保監會
2016年9月2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周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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