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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甘肅省支持科技創新若干措施

2016-10-09 20:21 來源: 甘肅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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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甘肅省委辦公廳、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甘肅省支持科技創新若干措施》,併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甘肅省支持科技創新若干措施》全文如下。為貫徹落實全國科技創新大會精神,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以下措施。

一、構建開放合作創新體系

1.對國外、省外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科技創新服務機構及科技型企業以合作共建、獨立建設等形式在省內設立的科研分支機構、聯合實驗室或技術轉移機構給予50萬元資金補助。由省科技廳核實後,所需資金列入次年省級財政預算。

牽頭單位:省科技廳

配合單位: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教育廳

2.完善軍民協同創新機制,促進軍民協同創新,推進軍民技術雙向轉移和轉化應用。對取得武器裝備有關資格證書、進入武器裝備採購目錄的非軍工單位,給予一次性補助10萬元;對軍民結合産學研協同創新平臺建設給予一次性補助100萬元;對軍民融合創新示範區建設給予一次性補助200萬元。由省工信委核實後,所需資金列入次年省級財政預算。

牽頭單位:省工信委

配合單位: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

3.對新認定的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級重點實驗室、國家級工程實驗室、國家級開發區、國家級農業科技園區、國家級國際科技合作基地、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國家製造業創新中心給予300萬元補助;對新認定的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省級重點實驗室、省級工程實驗室、省級開發區、省級農業科技園區、省級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省級行業技術中心、省級製造業創新中心給予50萬元補助;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國家級大學科技園給予100萬元補助,對新認定的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省級大學科技園給予50萬元補助;對新認定的國家級技術轉移中心給予50萬元補助,對新認定的省級技術轉移中心給予30萬元補助;對新成立的産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給予牽頭單位30萬元補助。已有上述各類平臺並按規定考核評估優秀的,每次給予與新認定的補助標準相同的資金獎勵。由各平臺管理部門核實後,所需資金列入次年省級財政預算。

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科技廳、省教育廳

配合單位:省財政廳

二、培育科技創新主體

4.給予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一次性補助20萬元,給予復審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補助5萬元,給予新認定的省級科技創新型企業一次性補助5萬元。由省科技廳核實後,所需資金列入次年省級財政預算。

牽頭單位:省科技廳配合單位:省財政廳

5.對申請登記註冊從事無安全生産隱患、無環境污染、無社會危害行業的科技型企業和科技服務機構住所登記可實行“一址多照”;對領取營業執照後未開展經營活動或已開展經營活動無債權債務糾紛的企業,試點開展企業簡易登出登記,便利企業市場退出。優化企業變更登記流程,引導支持企業兼併重組,激發企業創新創業活力。

牽頭單位:省工商局

6.開通建設用地審批綠色通道,優先保障創新型企業、創新項目用地。新建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加速器項目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以劃撥供應,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依法有償供應。利用工業用地、教育科研用地建設的孵化器可以實行産權分割出售,商業配套及高層次人才公寓建設用地規模可按不超過30%的比例控制。

牽頭單位:省國土資源廳

配合單位:省建設廳、省教育廳、省科技廳

三、完善省級科研項目資金管理

7.簡化省級科研項目預算編制,下放預算調劑權限。在項目總預算不變的情況下,將直接費用中的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産權事務費及其他支出預算調劑權下放給項目承擔單位。簡化預算編制科目,合併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科目,由科研人員結合科研活動實際需要編制預算並按規定統籌安排使用,其中不超過直接費用10%的,不需要提供預算測算依據。

牽頭單位:省科技廳、省財政廳配合單位:省審計廳

8.提高省級科研項目間接費用比重,加大績效激勵力度。實行公開競爭方式的省級研發類項目,均要設立間接費用,間接費用按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的一定比例確定,即500萬元以下的項目為20%,500萬元(含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項目為15%,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的項目為13%。

牽頭單位:省科技廳、省財政廳配合單位:省審計廳

9.明確省級科研項目勞務費開支範圍,不設比例限制,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後、訪問學者以及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諮詢與評估專家等,均可開支勞務費。調整勞務費開支範圍,將項目臨時聘用人員的社會保險補助納入勞務費科目列支。

牽頭單位:省科技廳、省財政廳配合單位:省審計廳

10.改進省級科研項目結轉結余資金留用處理方式。科研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實施期間,要合理安排支出,年度剩餘資金可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科研項目完成並通過驗收,且承擔單位信用評價好的,結余資金按規定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在3年內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安排用於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3年後仍未使用完,按規定收回;確需繼續使用的,按照預算管理程序重新安排用於相關科研活動。

牽頭單位:省科技廳、省財政廳配合單位:省審計廳

11.自主規範管理橫向經費。項目承擔單位以市場委託方式取得的橫向經費,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由項目承擔單位按照委託方要求或合同約定管理使用。橫向經費納入項目承擔單位財務統一管理時,可以設置橫向經費備查簿專項登記,以避免橫向經費使用時重復納稅。橫向經費在項目承擔單位收取管理費、資産佔用費等相關費用後,剩餘經費由項目研發團隊根據合同約定自主分配。項目研發團隊和科技人員獲得的科研勞務收入,不納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量調節指標。橫向項目經委託方驗收後的結余經費由項目負責人自主決定。

牽頭單位:省科技廳、省財政廳配合單位:省審計廳

12.對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利用自有資金、自有土地建設的用於科技創新活動的項目,由高等學校、科研院所自主決策,按原渠道備案,依法履行基本建設程序。各級行政主管部門要簡化招標採購環節的核準備案手續。

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建設廳配合單位:省審計廳

四、扶持創新創業人才隊伍

13.經評審認定,引進人才持有經濟社會效益潛力較大、具備轉化條件的科技創新成果,給予500萬元以上項目轉化資金扶持;引進人才正在開展具有較大經濟社會效益前景的科研項目,給予100萬元以上項目研發資金扶持。由省科技廳核實後,所需資金列入次年省級財政預算。

牽頭單位:省科技廳、省人社廳配合單位:省財政廳

14.經評審認定,引進的各類急需緊缺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享受我省高層次急需緊缺引進人才個人所得、住房保障、配偶就業、子女入學、人才“服務綠卡”等優惠政策。願意在我省長期工作並簽訂5年以上勞動合同的,給予20萬元安家費補貼。為引進急需人才提供專家公寓或週轉住房。鼓勵用人企業為引進人才購買醫療等商業保險。所需資金列入次年各市州財政預算。

牽頭單位:省委組織部、省人社廳

配合單位: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建設廳15.各高新區、工業集中區、工業園區、經濟開發區設立集體戶口方便科研人才落戶。在蘭州市具有大專學歷或中級職稱以上,其他市州具有中專學歷或初級職稱以上從事科研工作的人員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城鎮戶口,不受住房和居住時限的限制。沒有購、租住房的,在用人單位集體戶口或單位所在地街道、派出所集體戶落戶。

牽頭單位:省公安廳

配合單位:省人社廳、省教育廳

16.遵循高等教育辦學規律,擴大高等學校用人自主權,將崗位設置、職稱評聘、選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權限下放給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根據事業發展、學科建設和隊伍建設需要補充工作人員時,按照國家和省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相關規定,面向社會公開招聘。招聘時間、崗位標準等由用人單位自主決定。

牽頭單位:省人社廳

配合單位:省教育廳、省科技廳

17.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對引進業績貢獻特別突出的高層次人才,可不受職數限制直接聘任。全省在縣屬及以下企事業單位、少數民族州縣、艱苦條件下工作的科研人員及科技特派員,以及50歲以上晉陞高級職稱人員,外語、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不再要求。

牽頭單位:省人社廳

配合單位:省教育廳、省科技廳

18.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作為第一完成單位獲得國家級科學技術獎、省科技進步一等獎或實現重大科技成果轉化、社會經濟效益顯著的,經第三方機構認定,産生1億元及以上科技成果轉化收益的,主要完成人在評聘上一級專業技術職務時,不受單位崗位數額限制。

牽頭單位:省人社廳

配合單位:省教育廳、省科技廳

19.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對急需緊缺的高層次人才、業績貢獻特別突出的優秀人才,可實行協議工資、項目工資或年薪制等分配形式。協議工資、年薪、項目工資、單位科研獎勵及科技成果轉化所獲收益,用於人員激勵支出的部分不納入績效工資總量管理。

牽頭單位:省人社廳、省財政廳

五、優化成果轉化激勵機制

20.鼓勵省屬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院所轉制企業和科技創新企業對做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以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科技成果折股、股權獎勵、股權出售、股票(份)期權等方式進行激勵。採取科技成果入股方式的,將科技成果作為出資而獲得被投資企業股權,可按不低於所獲股權份額60%的比例對有關人員給予獎勵;採取科技成果收益分成方式的,從轉讓該項職務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凈收入中提取不低於60%的比例或每年從實施該項科技成果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10%的比例對有關人員給予獎勵;採取科技成果折股方式的,可將科技成果評估作價或轉化創造的新增稅後利潤折價為本企業股權,折股總額最高可達近3年該項科技成果創造的稅後利潤的35%;採取股權獎勵和股權出售方式的,激勵總額最高可達企業和單位近3年稅後利潤形成的凈資産增值額的35%;採取股票(份)期權方式的,可結合本企業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根據業績考核結果對有關人員實施分檔股權激勵。激勵方案報送省工信委批准備案實施。落實股權激勵有關所得稅政策,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

牽頭單位:省工信委

配合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國資委、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辦、省國稅局、省地稅局

21.省屬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正職領導,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可以根據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的規定獲得現金獎勵,原則上不得獲取股權激勵。其他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可以按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的規定獲得現金、股份或者出資比例等獎勵和報酬。對擔任領導職務科技人員的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實行公開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職權侵佔他人科技成果轉化收益。

牽頭單位:省人社廳

配合單位:省科技廳、省教育廳

22.經選派的科技特派員從事創新創業和科技成果轉化,可以取得技術服務報酬或者從企業獲得股權、期權和分紅。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員和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以科技特派員身份開展科技公益服務的,3年內原單位編制、人事關係和職務級別予以保留,工齡連續計算,原崗位任職或聘用時間連續計算,檔案工資正常晉陞,與原單位人員同等參加職稱評定。住房公積金和社會保險費單位繳費部分政策與渠道不變。期滿後及時回所在單位報到工作,因特殊原因經同意後可延長時限,最長可達6個月。

牽頭單位:省人社廳

配合單位: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編辦23.建立省知識産權交易中心,發展知識産權服務業。完善科技型企業貸款風險補償機制,將專利權質押貸款納入風險補償範圍。督促企事業單位建立職務發明獎勵報酬制度,落實與發明人約定的專利轉化、實施的獎勵和報酬。推進知識産權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和知識産權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有機銜接。對新成立的知識産權聯盟給予牽頭單位30萬元補助;對新進入國家專利導航産業發展實驗區、國家戰略性新興産業知識産權集群管理名單的各類園區給予50萬元補助;對新認定的國家專利協同運用試點單位、國家專利運營試點企業給予30萬元補助;對新通過《企業知識産權管理規範》國家標準認證的企業給予30萬元補助;對新認定的國家知識産權優勢企業、國家知識産權示範企業給予30萬元補助;對新認定的省級知識産權優勢企業給予20萬元補助;對新認定的全國知識産權服務品牌培育機構給予20萬元補助;對新獲得首件授權發明專利的科技型企業給予1萬元補助。開展專利保險工作,建立保險機構、擔保機構、銀行共擔的風險機制,對參加專利保險的科技型企業給予保費補貼,前3年按80%、60%、40%遞減資助,3年後由企業自行承擔。由省科技廳核實後,所需資金列入次年省級財政預算。

牽頭單位:省知識産權局

配合單位: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政府金融辦、甘肅保監局

六、營造良好創新創業環境

24.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差異化信貸管理,建立中小企業信用平臺,放寬創新型中小微企業不良貸款容忍率。鼓勵金融機構開展科技保險業務。

牽頭單位:人行蘭州中心支行、甘肅銀監局、省政府金融辦、甘肅保監局

25.向省內中小微企業或創新創業團隊發放創新券,用於研究開發、技術轉移、檢驗檢測認證、創業孵化、知識産權、科技諮詢、科技金融、科學技術普及等專業科技服務和綜合科技服務,促進科技創新供需有效對接,激發創新活力。

牽頭單位:省科技廳

26.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可自行採購科研儀器設備,自行選擇科研儀器設備評審專家。簡化政府採購項目預算調劑和變更政府採購方式審批流程。

牽頭單位:省財政廳

配合單位:省科技廳、省公共資源交易局、省教育廳

27.優化進口科教用品採購服務。對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採購免稅進口科教用品實施資格備案管理。以科學研究和教學為目的,在合理數量範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産或不能滿足需要的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除國家規定不予免稅的20種商品外,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牽頭單位:省財政廳

配合單位:蘭州海關、省國稅局

28.一個納稅年度內,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牽頭單位:省國稅局、省地稅局配合單位:省科技廳

29.企業引進高層次人才實際發生的有關合理支出允許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稅前扣除。企業從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外聘研發人員直接從事研究開發活動,實際發生的勞務費用可計入企業研發費用,並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按稅法規定加計扣除或攤銷。

牽頭單位:省國稅局、省地稅局

七、建立寬容失敗機制

30.全面把握科技創新的規律,重點區分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尚無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和明令禁止後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創新工作中的無意過失和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為,實事求是地反映問題,客觀審慎地作出處理。

牽頭單位:省審計廳

配合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省教育廳、省科技廳

中央在甘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圍繞我省重點産業開展技術研發和成果轉化的,比照本措施給予相應扶持。

各市州應依據本措施制定具體方案,推進本區域科技創新政策落實。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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