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從“以偵查為中心”到“以審判為中心”——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如何守衛公平正義底線?

2016-10-10 18:17 來源: 新華社
字號:默認 超大 | 打印 |

新華社北京10月10日電(記者 羅沙 羅爭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聯合印發《關於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對我國刑事訴訟制度改革作出明確部署。法學專家表示,這份改革意見觸及我國刑事訴訟中由來已久的癥結,將有效確保刑事訴訟制度牢牢守住公平正義的底線。

向“以偵查為中心”制度癥結開刀

呼格案、張氏叔侄案、陳滿案……近年來,一批冤假錯案陸續被糾正,其背後反映出我國刑事訴訟制度存在的問題更發人深思。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院長卞建林指出,我國過往“以偵查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實踐造成庭審過分依賴偵查卷宗筆錄等書面材料,庭審流於形式,使得刑事訴訟通過法庭審理髮現事實真相和保障人權的價值大打折扣,既不利於有效追究犯罪,也容易導致冤假錯案的發生。

“‘以偵查為中心’的訴訟格局可被稱作‘順承模式’。”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李奮飛表示,過去的刑事訴訟程序從偵查經起訴再到審判環節,始終處於接力傳承的狀態。如同一葉扁舟順流而下,作為源頭的偵查一旦成型,就將左右後續程序的走向。處於“下游”的起訴、審判通常只能承接偵查結論,很難作出顛覆性改變。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此次出臺的意見開宗明義,直指現有刑事訴訟制度的癥結。

卞建林認為,這份意見明確要求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全面貫徹證據裁判原則,嚴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運用證據,完善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制度,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這既體現了現代刑事司法規律的內在要求,也明確了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發展方向。

“將‘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的理念置於‘以審判為中心’的政策語境中,無疑具備了無罪推定原則的內核精神。”李奮飛説,“隨著這份意見的出臺,無罪推定原則在中國實際已經落地生根,這也可被看作是摒棄舊有訴訟模式的標誌。”

多項改革舉措確保“以審判為中心”

事實上,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部署的重要任務,更是確保司法公平正義的關鍵一環。

“為何訴訟制度要以‘審判’為中心?這是因為人民法院所主持的庭審活動具備程序正義的最完整形態,對案件的認識和處理建立於庭審活動中控辯雙方對證據、法律意見的充分討論和辯駁之上。”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魏曉娜説,在庭審中被告人的程序參與權、辯護權得到最有效的保障,各種證據、主張、觀點、意見都得到來自正反兩個方面的充分討論和反駁,在此基礎上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是最科學和公正的。

不少專家都認為,強調“以審判為中心”並不是否認偵查、審查起訴程序的重要性。偵查和審查起訴程序收集、審查證據和適用法律的質量關係到整體的案件質量,進而也決定著判決的質量。訴訟制度的改革,最終就是要讓每一起案件的判決都能經得起歷史考驗。

“應該看到,這份意見從完善庭前會議到規範法庭調查程序,從健全質證規則到保障法庭辯論機制,從強化當庭宣判到嚴格依法裁判,都是在著重強調庭審實質化。此外,意見將辯護律師的活動空間作了進一步延展,以矯正控辯失衡。”李奮飛説,意見還對於當事人的權利保障給予了全方位覆蓋,彰顯了司法人權保護的內在精神。

卞建林認為,對於訴訟制度改革,意見已經作出了具體部署。包括要求所有定罪的事實證據都要經得起法律檢驗,嚴格落實疑罪從無,確保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上發揮決定性作用等。

“總而言之,就是充分發揮審判特別是庭審的作用,將其作為確保案件處理質量和司法公正的重要環節,實現有效懲治犯罪和切實保障人權相統一。”卞建林説。

改革“倒逼”偵查起訴審判形成更嚴格標準

專家指出,“以審判為中心”的前提是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健全司法權運行機制,重在理順偵查權、檢察權和審判權分工配合製約的關係,實際上也對所有司法機關的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在具體審判過程中,審前活動的辦案質量、證據的紮實程度,直接決定了法庭審理的走向和公正程度。”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吳宏耀説,“因此,大力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絕不是法院一己之力所能完成。缺乏偵查機關、檢察機關的積極參與,法院就會或因控方證據不足、不符合有罪的證據標準,冒著可能激化社會矛盾的風險遽然裁判被告人無罪;或遷就控方的證據缺失,冒著錯及無辜的風險貿然裁判被告人有罪。”

“意見提出,偵查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標準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要探索建立重大案件偵查終結前對訊問合法性進行核查制度,建立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引導和説理機制等等。”魏曉娜認為,這必然會形成一種倒逼機制,促使偵查、起訴工作形成更嚴格的標準。

吳宏耀同時表示,意見提出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等。“這兩個方面事實上構成了此次司法改革相輔相成的兩個方面。只有二者同步推進,才能真正實現優化司法職權配置、不斷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改革目標。”

“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是一個複雜的系統工程。”魏曉娜説,“在這一過程中,必然會牽動訴訟理念層面的更新和變革,也會涉及宏觀訴訟結構方面的調整,但最終仍會落實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權的保障上。”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淼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