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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慈善法撬動第三次分配

2016-10-12 07:32 來源: 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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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這是我國慈善制度建設的一部基礎性、綜合性法律,呈現諸多亮點:將“共享發展”理念寫入立法宗旨;採用“大慈善”概念,把公益領域納入到慈善範圍;明確了慈善組織的直接登記制度;規定了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的資質和法定義務;規定了對慈善組織、捐贈人、受益人的稅收優惠等促進措施。慈善法的出臺有利於保護慈善組織、捐贈人、志願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動參與者的合法權益,為促進我國慈善事業發展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

慈善法實施有利於撬動第三次分配。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收入分配可分為三次分配。初次分配是由市場按照效益進行分配;再分配是由政府通過稅收和財政支出,以社會保障等轉移支付的形式進行的分配;第三次分配是通過個人收入轉移和個人自願繳納和捐獻等自覺自願的方式再一次進行分配,包括扶貧、助學、救災、濟困、解危、安老等形式。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要以法興善、以法促善、依法行善、依法治善、善法善用,推動慈善事業健康持續發展。具體而言,可以此為契機,在以下幾個方面予以著力。

完善稅收激勵機制,加強政府財政扶持,調動捐贈人的積極性。稅收和慈善密切相關。要制定具體化的配套稅收政策,落實企業和個人公益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簡化慈善捐贈免稅政策程序。要降低企業和個人的非稅負擔,加快社會保障改革進程,使企業和個人有更多的財力投入到慈善中。

大力培育和規範各類慈善組織,規範和豐富慈善募捐活動,完善慈善體系建設。慈善組織是慈善法規定的慈善募捐的主體,要按照慈善法要求,出臺相關細則,規範慈善組織的募捐活動。要完善慈善組織內部治理結構,加強內部控制和審計,依法開展募捐活動,合規使用捐贈物款,加強人力資源建設,推進慈善行業的規範化、法治化、專業化發展。要引導規範網絡慈善等新慈善形態發展。

大力發展戰略性慈善行為,使慈善行為與經濟目標兼容,提倡義利兼顧,推進志願者服務工作發展。要大力發展戰略性慈善行為,樹立積極主動的長期戰略性捐贈理念,變外部驅動力捐贈為內部驅動力捐贈,變利他型捐贈為互惠型捐贈,變單一的資金型捐贈為資金、技術、産品和服務四位一體的複合型捐贈。要動員社會公眾積極參與志願服務,構建形式多樣、內容豐富、機制健全、覆蓋城鄉的志願服務體系。

健全對慈善組織和慈善活動的評估監督機制,強化信息公開,提高慈善組織的公信力。民政部門要依法對慈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財政、稅務部門依法對慈善組織的財務、稅收優惠等情況監督管理。要發揮行業組織的自我管理、自我監督能力。要開闢通暢的問責和投訴渠道。要建立慈善信息統計和發佈機制,明確公開的內容、時限、途徑。逐步形成政府監管、行業自律、慈善組織內部控制、社會輿論監督多方協同的監督機制。

重視慈善事業理論研究,培育慈善文化,營造良好的社會慈善氛圍。要深入研究慈善捐贈對於縮小貧富差距、強化第三次分配的重要作用。要加大宣傳慈善典型,培育慈善文化,在全社會形成勤勞工作、樂善好施、互助友愛、回報社會的良好風氣和捐贈意識。(民建中央副主席 辜勝阻)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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