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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年金基金股票投資比例上限為30%

2016-10-13 07:38 來源: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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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年金基金股票投資比例上限為30%
兩部門發佈暫行辦法要求不得直接投資權證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今天發佈《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規定,職業年金投資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養老金産品的比例,合計不得高於投資組合委託投資資産凈值的30%。

《辦法》明確了職業年金基金投資的基本原則和投資範圍。根據《辦法》,職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應當遵循謹慎、分散風險的原則,充分考慮職業年金基金財産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實行專業化管理。職業年金基金財産僅限于境內投資,投資範圍包括:銀行存款,中央銀行票據;國債,債券回購,信用等級在投資級以上的金融債、企業(公司)債、可轉換債(含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商業銀行理財産品,信託産品,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特定資産管理計劃;證券投資基金,股票,股指期貨,養老金産品等金融産品。

《辦法》強調,職業年金基金不得直接投資權證,因投資股票、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等投資品種而衍生獲得的權證,應當在權證上市交易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賣出。

《辦法》還規定,投資管理人應從當期收取的管理費中,提取20%作為職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風險準備金,專項用於彌補合同到期時所管理投資組合的職業年金基金當期委託投資資産的投資虧損。職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風險準備金應當存放于投資管理人在託管人處開立的專用存款賬戶。託管人不得對風險準備金賬戶收取費用。風險準備金由投資管理人進行管理,可以投資于銀行存款、國債等高流動性、低風險金融産品,其産生的投資收益歸入風險準備金。

《辦法》強調,受託人、託管人、投資管理人發生違法違規行為可能影響職業年金基金財産安全的,或者經責令改正而不改正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暫停其接收新的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業務。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託人、託管人、投資管理人以及歸集賬戶開戶銀行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給職業年金基金財産或者受益人利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其中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賠償責任由同級財政承擔;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者 韓秉志)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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