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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有關負責人就《職業教育專業教學資源庫建設資金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2016-10-13 16:53 來源: 教育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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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範和加強職業教育專業教學資源庫建設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規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助推優質教育資源共享,不斷提升專業建設能力,教育部于2016年9月13日印發了《職業教育專業教學資源庫建設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近日,教育部財務司有關負責人就該《辦法》接受了記者的採訪。

問:職業教育專業教學資源庫建設自2010年啟動以來,建設情況如何?出臺《辦法》的背景是什麼?

答:職業教育專業教學資源庫自2010年正式啟動建設以來,中央財政已投入專項資金近5.2億元,拉動社會各界支持資金6億元左右,形成了由71個國家級專業教學資源庫、1個民族文化傳承與創新資源庫(包括8個子庫)和1個學習平臺構成的國家級資源庫建設體系,覆蓋了農林牧漁、交通運輸等19個專業大類。迄今,共有745所(次)院校和1337個(次)行業企業參與;形成各類多媒體資源71余萬條,資源總量達到15.8TB;註冊學員達92萬餘人,累計訪問量超過1.5億人次。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的決定》(國發〔2014〕19號),中央財政繼續安排補助資金,支持職業教育專業教學資源庫建設,以實現《決定》提出的“優質數字教育資源全覆蓋”的目標。此次出臺該《辦法》,既是資源庫項目本身發展的內在需求,更是適應財稅體制改革的必然選擇。為此,教育部財務司會同職成司,從去年開始組織有關專家,就資源庫建設資金管理進行調查研究,經過廣泛徵求各方意見,經商財政部,制定了這一管理辦法。

問:《辦法》制定所遵循的理念和原則是什麼?核心內容主要有哪些?

答:《辦法》踐行了“簡政放權,管放結合,優化服務”的理念,按照“統一規劃、分級管理、專款專用、專賬核算、注重績效、問效問責”的原則,突出了績效與預算並行,體現了制度的針對性、措施的有效性、管理的規範性。《辦法》的核心內容主要有六個方面:

一是經費管理職責更加清晰。明確了建設資金使用與管理的原則、分級管理職責以及保障規範運行措施,將原來由院校直接向教育部進行申報改為由各省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統籌、推薦,構建了“國家、省、校”三級管理體系,並厘清了分級管理的職責。

二是政策支持範圍更加明確。明確了優撫對象、也列出了“負面清單”。《辦法》規定,對先進製造業、戰略性新興産業、現代服務業以及支柱産業的項目予以優先支持。對社會認可度低、支持財政支持力度小,項目單位管理落後以及近年來使用中央資金有違規現象的不予支持,體現了扶急扶優扶強的導向。

三是資金撥付方式更加科學。中央專項資金的分配與撥付方式由過去“兩年建設,一次確定,一次撥付”變為現在的“兩年建設,一次確定,逐年考核,適度調整,分年撥付”,提高了財政性資金的使用效率與效益。

四是財務預算管理更加規範。主要體現在:明確了項目第一主持單位的主體責任;強化了預算編制的科學合理。要求做到“三符合”,即“與項目建設需求相符合、與管理制度規定相符合、與財力支持力度相符合”;強調了預算約束的剛性;界定了經費開支的範圍;規範了費用歸集與核算方法。

五是績效導向和任務驅動更加凸顯。《辦法》始終把事業發展作為第一要務,把績效放在導向位置,強化績效思維和理念,將績效理念貫穿全程,以績效思維推動工作、以績效目標落實工作、以績效方法分析工作、以績效考核檢驗工作,充分發揮績效管理的“指揮棒”作用,用一個章節的篇幅,全面、詳細的對項目績效管理進行了規定。

六是監督檢查方式更加多元。《辦法》要求內部控制要得力,外部監督要給力,信息公開要加力,信用管理要發力。需要特別説明的是:《辦法》對驗收要求做了詳盡的規定,要求項目終了,要聘請具有資質的第三方審計機構對項目進行全面的項目審計,實現了由單純的資金使用審計轉向對項目的全過程審計,突出審計的全面性和整體性並探索建立覆蓋項目第一主持單位負責人、項目負責人、評估(審)專家、仲介機構、聯合主持單位、參與建設單位等主體,涵蓋項目建設全過程的信用記錄製度

問:《辦法》在預算管理方面有哪些規定?

答:在預算管理方面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五個方面:

一是明確了責任主體。項目第一主持單位是預算編制和執行主體,對項目預算編制的全面性、完整性、真實性和預算執行及結果負責。

二是體現了事業先行。要求預算安排要結合事業發展需要,強化項目排序,優先保障重點項目,體現突出重點原則。

三是強化了績效管理。建立“事前有目標,事中有監控,事後有評價,結果有運用”的全過程績效管理機制,將績效理念和要求融入項目支出預算管理各環節。

四是建立了激勵與約束機制。對於內容更新到位、應用效果較好的資源庫,以補助方式予以支持升級改進;對於預算執行進度緩慢、績效不理想、財務管理較差的資源庫項目,將停撥或核減資金。

問:《辦法》在績效管理方面有哪些規定?

答:《辦法》高度重視績效管理,要求立項設目標,績效目標設定要合理、客觀、可行,與資金投入相匹配;撥款帶目標,資金下達的同時,下達績效目標;過程扣目標,項目的執行緊扣設定的目標,第二次撥款時,與上年度績效目標完成情況挂鉤;驗收查目標,項目實施完成後,要對主持單位申報時設定的各項績效目標逐一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充分應用。

問:《辦法》在資金使用方面有哪些限制性或禁止性規定?

答:《辦法》明確建設資金主要用於調研論證、素材製作、企業案例收集製作、課程開發、特殊工具軟體製作、應用推廣等方面,並要求按照規定歸集與核算。同時對建設資金的使用與管理提出了限制性或禁止性規定。如“專家諮詢”、“其他”等非直接支出從項目籌措資金中統籌安排,不得使用部本專項資金;用於專家諮詢、調研論證的費用嚴格控制在項目預算總額的10%以內;嚴禁將建設資金用於償還債務、支付利息、繳納罰款、對外投資、彌補其他建設資金缺口、贊助捐贈等,不得從建設資金中提取工作經費或管理經費,不得將升級改進獎勵金用於人員福利性開支,不得將建設資金與其他經費混用,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問:能否介紹一下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在國家資源庫建設方面發揮的作用?

答:按照“簡政放權,管放結合,優化服務”的理念,2015年教育部印發了《高等職業教育創新發展行動計劃(2015-2018年)》,在強化地方統籌的作用上明確提出“加快形成教育部規劃管理、省級統籌保障、院校自主實施的高等職業教育管理新模式。”資源庫雖是國家級的項目,但項目的實施主體還是在各職業院校,業務的指導和管理還在各省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因此,在項目的推薦、預算的審核、績效目標的確定和監督評價等多方面都明確了省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職責,發揮省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的作用。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韓昊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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