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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銀行:規範發展互聯網金融 維護金融市場穩定

2016-10-14 11:16 來源: 人民銀行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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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發展互聯網金融,維護金融市場穩定
潘功勝

一、互聯網金融發展迅速,需強化風險防範

近年來,在大數據、雲計算、移動互聯網等信息技術快速發展的推動下,以互聯網支付、網絡借貸(P2P)、股權眾籌等為代表的互聯網金融發展迅速,業務形態日趨多元,在提高金融服務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滿足多元化投融資需求,提升金融服務的普惠性和覆蓋面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互聯網金融本質上仍是金融,沒有改變金融風險的隱蔽性、傳染性、突發性和較強的負外部性特徵,而且由於互聯網屬性,其風險的波及面更廣、擴散速度更快、溢出效應更強。當前,互聯網金融在快速發展中積累了一些問題和風險:某些業態偏離了正確的創新方向,部分機構風險意識、合規意識、消費者權益保護意識不強,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制度缺失,有些甚至打著“金融創新”的幌子進行非法集資、金融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特別是,近期爆發的一系列風險事件,對行業聲譽造成了較大負面影響,引起社會各界高度關注,規範互聯網金融發展成為廣泛共識。

二、中央高瞻遠矚,互聯網金融領域專項整治工作穩妥有序推進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互聯網金融發展和風險防範工作,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明確要求抓緊開展互聯網金融領域專項整治,規範發展互聯網金融。

今年,根據國務院的決策部署,人民銀行會同十六個相關部門開展了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研究制定了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明確了專項整治工作的目標、原則、重點、職責分工和進度安排。此次專項整治工作的目標是貫徹落實去年7月份人民銀行等十部委聯合發佈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規範各類互聯網金融業態,優化市場競爭環境,扭轉互聯網金融某些業態偏離正確創新方向的局面,並通過總結治理經驗,建立完善長效機制,促進行業良性健康發展。

專項整治以“打擊非法、保護合法;積極穩妥、有序化解;明確分工、強化協作;遠近結合,邊整邊改”為原則,突出問題導向,集中力量對P2P網絡借貸、股權眾籌、互聯網保險、第三方支付、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産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互聯網金融領域廣告等重點領域進行整治,切實防範和化解互聯網金融風險。

為保證整治效果,創新運用抓準入、資金、獎懲、內控、技術、反傾銷反補貼等多類整治方法。針對互聯網金融跨領域、跨地域經營等特點,專項整治強調加強跨部門、跨地區協作和溝通,按照“部門統籌、屬地組織、條塊結合、共同負責”的精神,中央和地方共同負責、各有側重,初步形成了全國聯動、穩妥有序、方法創新、兼顧長效的工作格局。

三、建立健全適應互聯網金融特徵的監管體系,促進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推動互聯網金融規範發展,要按照邊整邊改、標本兼治的思路,以整治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為導向,在全面排查和妥善化解風險點的同時,抓緊開展長效機制建設。

第一,針對互聯網金融跨界混業經營、貫穿多層次市場體系的特徵,逐步健全並完善與之相適應的監管體系。一是強化準入管理和功能監管。設立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活動,必須依法接受準入管理。根據互聯網金融業務實質與功能屬性確定監管要求與監管主體,實現對各金融業態、線上線下金融行為監管全覆蓋。堅持監管公平性,明確互聯網企業從事金融活動適用與傳統金融機構從事類似業務基本一致的市場準入政策和監管規則。二是實施“穿透式”監管。把互聯網金融的資金來源、中間環節與最終投向穿透聯接起來,綜合全環節信息判斷業務性質,執行相應的監管規定。三是完善中央與地方金融監管分工。由於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的跨區域經營特徵明顯,由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和地方政府共同牽頭開展專項整治,是對中央與地方監管分工的有益探索。

第二,針對互聯網金融服務大量“長尾人群”的特徵,既要發揮其在促進普惠金融發展中的積極作用,又要注重保護投資者利益。一是加強投資者教育和權益保護。互聯網金融投資者人群大多風險意識不足,風險承受能力薄弱。要規範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信息披露,落實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強調“賣者有責”。加強金融知識普及,提高投資者金融素養,引導樹立“買者自負”的投資理念。二是建立“反傾銷、反補貼”制度。一些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為爭奪“長尾”客戶,承諾有悖金融規律的高額回報,其實質類似商品貿易領域的傾銷行為,擾亂了金融市場秩序,要清理不正當競爭行為,完善反不正當競爭制度。三是規範關聯交易。由於互聯網産品通常具有用戶越多、場景越多、粘性越高的特性,容易形成規模龐大、客戶眾多、跨領域經營的從業機構。對該類機構要立足宏觀審慎監管,完善防火墻制度,加強對機構實際控制人和控股大股東的管理;對跨界混業經營的機構,強化對機構間互相持股、高管交叉任職等情況的監管,防止風險交叉傳染和“多而不能倒”。四是規範廣告宣傳。一些從業機構進行虛假違法宣傳,對社會公眾具有一定誤導性和迷惑性。要加強金融廣告管理,未取得相關金融業務資質的機構,不得對金融業務或公司形象進行宣傳;取得相關業務資質的,宣傳內容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三,針對互聯網金融的技術特徵,既要支持金融科技創新,又要注意防控技術風險,加強對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技術支持。互聯網金融的興起得益於網絡技術的發展,但若出現網絡或信息安全問題,其風險的擴散速度更快、波及範圍更廣、傳染性更強。因此,一是繼續鼓勵創新。支持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依託科技創新驅動産品創新和服務創新,滿足實體經濟多層次投融資需求,提升金融服務效率和覆蓋面。二是維護網絡和信息安全。互聯網金融高度依賴信息技術,但其信息系統安全面臨黑客、木馬病毒等威脅,尤其是一些互聯網從業機構擁有大量用戶數據信息,確保用戶信息安全至關重要。要加強從業機構信息安全系統建設,提高技術安全標準。強化公民信息數據隱私保護,加強數據模糊化處理等隱私保護技術的開發使用。建立健全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制度,防範通過互聯網金融進行洗錢、恐怖融資等行為。三是提升互聯網金融監管水平。探索運用互聯網思維、信息數據技術創新金融監管方式和方法,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技術支持,努力實現在線監管、實時監測、精準治理。

第四,針對互聯網金融快速迭代、形態多變的特徵,精準把牢互聯網金融監管的關鍵環節。一是加強資金監測,嚴格執行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對資金賬戶及跨行清算實行透明化、集中化運作,實現對互聯網金融業務活動的全方位監測,從源頭管控互聯網金融風險。二是加強為互聯網金融活動提供交易、支付清算、託管結算等服務的金融基礎設施管理,建立統一標準,加強監管統籌,實現對互聯網金融風險的全程動態監測和早期預警。三是加強行業自律,充分發揮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的自律作用,制定行業標準、數據統計、信息披露等制度,完善自律懲戒機制,形成依法依規監管與自律管理相結合、對互聯網金融領域全覆蓋的長效管理體制機制。

第五,針對互聯網金融發展與外部環境交互性較強的特徵,不斷優化金融生態,營造法治健全、企業內控、社會監督的良性治理環境。一是完善互聯網金融法律法規框架。各類互聯網金融活動應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適用相應的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在確有空白的領域,抓緊推動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則建設,引導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在法治軌道上健康有序發展。二是強化企業內控。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應參照金融和信息科技企業的內部控制基本原則,具備健全的內控制度和風險管理系統等軟硬體條件。三是加強社會監督。探索建立舉報制度,發動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舉報違法違規行為。研究制定“重獎重罰”制度,在給予舉報人獎勵、強化正面激勵的同時,提高金融違法成本和威懾。充分發揮會計師、律師、評級機構等第三方機構的鑒證和監督作用,加強社會徵信體系建設。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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