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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城市供熱住宅室溫檢測及退費規定(試行)》11月1日起施行

2016-10-19 09:15 來源: 遼寧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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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城市供熱住宅室溫檢測及退費規定(試行)》11月1日起施行
室溫16℃以下按認定天數全額退費

■退費標準:1次不達標按2天退費,2次不達標按10天退費,一個月內3次不達標按30天退費,超過3個月全額退費

■檢測方式:用戶首先向所在供熱單位報修,供熱單位整改1次後仍不達標,可向供熱單位申請測溫

■辦理時限:供熱期結束後1個月內,用戶持《室溫檢測記錄單》或由法定計量檢測機構出具的室溫檢測報告、收據,到供熱單位辦理退費手續

因供熱單位責任造成用熱戶居室溫度不達標的,16℃以上18℃以下,供熱單位按認定不合格天數收費額的40%向用熱戶退費;16℃以下,按認定不合格天數收費額全額退費。10月18日,記者從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獲悉,將於11月1日起施行的《遼寧省城市供熱住宅室溫檢測及退費規定(試行)》,對2016年城市居民住宅室溫不達標如何檢測、如何退費及退費標準進行了明確規定。

如何進行室溫檢測?省住建廳公用事業處相關負責人表示,按照規定,用熱戶住宅臥室、起居室即客廳溫度不達標時,應首先向所在供熱單位報修,供熱單位整改1次後仍不達標,可向供熱單位申請測溫。供熱單位應當在2至4小時內或按照與用熱戶約定測溫時間入戶實施測溫。

供熱單位不按時入戶測溫或測溫有爭議的,用熱戶可向所在地(區)供熱主管部門或供熱管理辦公室投訴,並由其安排人員2至4小時內入戶測溫,用熱戶對測溫的結果仍有異議的,可委託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作為第三方測溫。

室內溫度不達標,如何退費?退費標準有哪些?因供熱單位責任造成用熱戶居室溫度不達標的,經測溫,用熱戶居室溫度在16℃(含16℃)以上18℃以下,供熱單位按認定不合格天數收費額的40%向用熱戶退費; 用熱戶居室溫度在16℃以下,按認定不合格天數收費額全額退費。

供熱單位測溫,時間間隔不得少於5天,經測溫,用熱戶居室溫度1次不達標的,按2天退費;2次測溫不達標的,按10天退費;一個月內3次(含3次)不達標的,按30天退費;供熱期內超過3個月,視為全供熱期不達標,按全額採暖費退費。

供熱主管部門或供熱管理辦公室測溫,時間間隔不得少於5天,用熱戶居室溫度不達標的,1次視為5天不達標,按10天退費;一個月2次(含2次)不達標的,視為全月不達標,按30天退費;供熱期內超過3個月,視為全供熱期不達標,按全額採暖費退費。退費金額公式:退費金額=交費總額÷供熱期天數×不達標天數×退費比率。

相關人士解釋,出現極端氣候超出供熱設施設計標準和因自然災害、停水、停電等不可抗力,導致供熱單位無法正常供熱造成室溫不達標的,不予退費。

供熱期結束後1個月內,用戶持《室溫檢測記錄單》或由法定計量檢測機構出具的室溫檢測報告、收據,到供熱單位辦理退費手續。供熱單位應及時為用熱戶辦理退費,如供熱單位不按規定退費,市、縣(區)供熱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遼寧省城市供熱條例和城市供熱質量保證金使用相關規定執行。(記者 劉佳)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雷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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