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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決定對原産于歐盟和美國的進口己內酰胺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2016-10-21 14:00 來源: 商務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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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于2016年10月21日發佈2016年第52號公告,決定自10月22日起,對原産于歐盟和美國的進口己內酰胺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商務部于2011年10月18日發佈2011年第68號公告,決定對原産于歐盟和美國的進口己內酰胺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自2011年10月22日起5年。

2016年8月16日,中國己內酰胺産業申請對原産于歐盟和美國的進口己內酰胺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並繼續維持該反傾銷措施。商務部審查後認為該申請符合立案條件,決定立案調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經復審確定終止徵收反傾銷稅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反傾銷稅的徵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韓昊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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